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国测办发〔2015〕15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0日印发的《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1月18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各司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司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司室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六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局公开办应当组织有关司室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主办司室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局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测绘地理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等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规划;

(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信息;

(四)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七)局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基建装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项目招标信息及中标结果;

(八)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的情况及相关成果;

(九)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及汇交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局组织编制的公益性地图,重要地图内容变更情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及进展情况,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科技奖励的推荐及评审结果等情况;

(十一)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

(十二)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测绘地理信息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四)局起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可以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办司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提请局保密委员会或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局公开办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局网站予以公开,并按照局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内容和需要,可以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局网站、局官方微博、微信;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新闻发布活动;

(三)国务院公报,局通报、公告;

(四)中国测绘报及其他正式公开出版物;

(五)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电子显示设备,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客户端;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司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司室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司室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司室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司室提请局公开办组织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局公开办报请局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并通过信函、传真、当场提交或者数据电文等形式提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局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本人确认。

申请人以其他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有效申请。

第十七条 局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司室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办司室申请和局公开办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局公开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表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司室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作出更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局公开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司室或提出办理意见:

(一)属于局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司室;政府信息由多个司室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司室;

(二)不属于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但属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按照职能转送有关司室;

(三)不属于测绘地理信息政府信息或难以确定主办司室的,由局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主办司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司室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局公开办审核。

第二十三条 局公开办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四条 局公开办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主办司室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申请内容属于局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司室可提请局公开办组织相关司室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局公开办报请局领导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以下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经局公开办同意后,主办司室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司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主办司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公开办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主办司室应对申请人查阅材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材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主办司室应按照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查阅后主办司室应当及时将材料交还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司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主办司室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起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发布上一年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局公开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同时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负责答复和应诉,主办司室应全力配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篡改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局公开办应当加强对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健全和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捷地获取测绘地理信息政府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0日印发的《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方式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组织

名 称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我局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