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乡勘察设计改革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
现将《推进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改革实施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制订进一步的改革措施。
推进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改革实施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地按我部〔84〕城设字482号《城乡全民所有制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改革要点》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继续推进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改革,使之健康发展,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形势,提出进一步实施要点如下:
(一)必须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
设计是整个工程的灵魂,勘察是城乡建设的先行。推进勘察设计改革的目的是继续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力,充分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优秀的勘察设计成果以提髙工程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满足城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勘察设计改革要以提高质量、繁荣创作为中心,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切实做好业务建设等基础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出成果、出人才。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继续完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的勘察设计单位,要继续实行和完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试行院长负责制及逐步扩大业务活动的自主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全行业的企业化、社会化。
2.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承包指标、应当全面包括产值、质量、成本、基础建设(包括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及智力开发等(勘察单位还包括安全指标),全面和超额完成的,在上缴3%的营业税及提取10%的技术开发基金和扣除成本支出后,盈余部分按现行规定继续实行四六分成制,上缴的40%其中包括1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单位留成60%的分配比例根据中央精神和单位情况由主管部门核定。
3.本着中央规定的“经济上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的原则;以及根据国家工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要逐步理顺工资关系。结合勘察设计单位特点,逐步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按单位的技术等级,确定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和髙、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序列、职责范围和结构比例,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逐步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同时,各单位可以在核定的奖励基金中提取和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国务院规定缴纳奖金税。
4.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努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切实有效的鼓励创优的奖励办法,使奖励与质量紧密挂钩,实行优质重奖,劣质重罚,改变主要跟数量挂钩的奖励分配办法。
5.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向社会提供各种工程和技术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统筹分配经济收益,应注意区分咨询与设计之间的界限。
6.勘察设计单位继续进行内部组织体制和各种横向联合、组织工程建设一条龙总承包等改革试验,发展多种多样有利于出成果、出人才的组织形式。
(三)业余勘察设计只能有组织、适量适度地进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业余劳动的有关原则,结合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的特点,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和投资效益,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重点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承包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适量适度地进行业余勘察设计。其工作量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设厅(委)根据当地任务力量平衡情况确定,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业余劳动”为名进行无证勘察设计。业余勘察设计的经营管理和成品质量应由持证单位全面负责。
(四)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乡勘察设计市场的宏观管理。
1.严格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发证管理。所有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均按照综合技术能力划分等级,按等级划分承担任务范围。禁止越级承担任务。
2.严格验证登记制度。其他持证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城乡勘察设计市场时,必须到单位所在地省一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按规定划分等级,核定承担任务范围。所有持证单位到外地承担城乡建设任务时,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3.坚决取缔无证勘察设计。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无证从事城乡勘察设计的,一经发现,立即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其勘察设计文件,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设计者和建设单位及委托者进行制裁,包括没收全部非法勘察设计费。
4.坚决制止持证单位出卖图章、图签,为无证勘察设计谋取合法地位的错误做法。持证单位之间的协作和人力相互支援,要由单位签订合同。所有持证单位均不得私下拉其他单位人员搞勘察设计工作,更不得为无证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技术资格如何)搞的勘察设计盖章出图、提交报告。签署图纸、报告一律不得使用化名。违反者视情节给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直至注销设计资格证书的处理,并可会同有关部门给以其它制裁。
5.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发证单位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或不定期的对持证单立进行检查考核。依法经营、质量优良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撤销证书。
6.大力推行勘察设计竞赛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努力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坚决制止在招投标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7.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和银行等单位,加强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
(五)建立和健全政府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制度。
1.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或指定相应监督机构,对建筑、市政等勘察设计进行经常性质量监督。其方式可以是扩大已有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范围,也可建立专门的分机构或指定若干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抽出部分骨干力量执行监督任务,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和开放城市先搞起来,逐步扩展,争取若干年内在中等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普遍建立。
2.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在初创阶段可先实行抽査制,重点检查丙、丁级单位以及业余设计项目,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自查自评、互查互评,以后逐步扩大范围。检查监督的内容,重点是结构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在对质量检查监督的同时,要对单位的资格证书和实际技术能力进行考核验证。
3.要严肃查处质量事故及严重浪费的案例,对情令恶劣的突出案例应彻底查清、严肃处理并公诸于众。要通过实例进行质量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采取措施消除勘察设计质量上的通病。
4.经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取费原则和与质量挂钩的对单位的奖惩制度。
(六)建立经常性的评优制度。
优秀设计评选,以后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可以与优质工程评选结合,评出部级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项目,向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优质产品奖推荐。今后凡质量和信誉较好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连续三年内累计获得五项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奖或技术进步奖者,授予优秀勘察设计单位光荣称号。连续三年未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优秀或技术进步奖者,有优秀单位称号的暂停其光荣称号;无光荣称号的,限期提高质量水平。对丙、丁级单位由各地按此精神制定奖励和促进办法。
(七)结合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逐步完善和调整收费标准。
1.现阶段暂维持低收费制的标准,对遗漏不足之处提出修改补充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2.制定中外合作设计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方案,改变目前由于没有统一标准而发生的某些不利于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的状况。
3.试行全国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工日定额。
4.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当调整费率标准,使勘察设计的价格反映价值规律,体现勘察设计人员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为全行业企业化创造条件。
(八)切实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开发工作。
1.甲、乙级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内,均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下达的基础业务建设(规范、规程、标准、标准设计等)任务,作为承包指标的一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应把这项工作视为应尽的社会义务。基础业务建设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给承担单位以经费补贴(用于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组织协调和成果审查等),承担基础业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尽力出色地完成任务。由单位按质按量给以适当酬劳,一般不低于一线人员平均奖金。
2.结合任务的特点,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鼓励与生产、施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联合的研究中心,开发中心。甲级单位在分工承担编制规范的基础上,可结合规范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就某一类型建筑(如住宅、医院、学校、体育馆等)或结构体系、工艺体系、机电设备系统,向本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3.注意装备更新。各地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利用事业发展基金,参照建设部设计局提出的装备标准,逐步增添和更新技术装备;努力创造条件,为甲级大单位重点配备一些大、中型的先进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等),为本地区提供社会服务。勘察单位继续执行从上缴40%盈余中返回1/4用于更新装备的办法。主管部门要为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争取解决引进设备的部门外汇额度。
4.重视信息交流。加强设计和勘察情报网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区性的勘察、设计信息中心。 ‘
(九)大力开展人才培训。
1.各地方、各单位在人才普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制订人才培训规划,逐步解决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和缺门、薄弱环节的问题。当前,特别是缺乏建筑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技术经济、优化控制设计、电脑辅助设计、煤气、热力、环卫工程、防火及消防、岩土工程等专门人才,应重点解决。
2.以自力更生和院校合作等方式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解决各类人才的培训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联合各方面力量,创办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学校等。
3.注意在中青年中培养髙、中级人才。由建设部以及省、市等主管局委托国内有关院校设立研究生班,统一招生,定向分配,积极加强与国外合作,有目的的派遣中青年技术骨干去国外实习进修。
4.继续办好各种在职人员知识更新和提高的专题培训班。有条件时,举办中外联合的专题学术交流会。
(十)贯彻开放政策,加强中外合作设计。
1.凡外资或合资工程,可以由中方单独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或以中外合作以中方为主的方式共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2.中方投资项目,需要采取中外合作方式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只与中方持证单位发生关系,外方持证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参加。
3.有条件的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可根据平等互利原则,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立有来有往的、联合的机构。
4.外方持证单位的资格审查,凡承揽城乡建设勘察设计任务的、由我国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十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髙职业道德水平。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和经营作风,讲究职业道德。要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坚持四项基工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修订并继续执行职业道德守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髙度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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