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1〕40号和穗府办〔2013〕29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府办〔2013〕29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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