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2011〕40号和穗府办〔2013〕29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5〕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府办〔2013〕29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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