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抗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知  

(81)建发抗字124号

(81)财企146号

 

  《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今年2月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国家建委抗震办公室。

 

国家建委

财政部

1981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结合4年来抗震加固经费使用、管理的经验和当前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抗震加固经费的来源

   

抗震加固经费、材料的来源,重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个渠道执行即:折旧基金、大修理费、城市维护资金和房租等方面的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国家补助的经费。

二、抗震加经费的使用范围

   

1.国家补助的抗震加固经费,应主要用于重点抗震城市和重点工程(含国家和省部重点,下同)的抗震加固。但厂矿企业的抗震加固经费,应主要从企业的折旧基金、大修理费中解决。房屋的抗震加固应主要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基金解决;水库的抗震加固,要结合防洪工程一起解决,经费按水利部1978年6月10日《关于抓紧进行水利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七度以上的非重点城市和地区,特别是地震频繁,有中期强震预报、或重点监视区的城镇,亦应重视抗震加固工作,其加固经费,主要从省、地、县、市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自筹的经费解决。

三、抗震加固重点工程的范围

(1)重要电力枢纽的主要电厂和枢纽变电所;

(2)主要铁路干线上的重要桥梁和五所一室;

(3)主要公路干线上的重要桥梁,港口(水、空)的指挥系统和重要设施;

(4)位于重要城市或工矿区上游的大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物;

(5)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6)重要城市的供水、供电、通讯、交通、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系统的关键设施;

(7)地震时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如火害、水灾、爆炸、毒气及放射性污染等)的关键设施;

(8)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

此外,要重视住宅建筑的抗震加固,但由于住宅建筑量大面广,欠账太多,目前国家补助的经费有限,应根据财力物力可能,着重加固抗震能力很差而又值得加固的多层住宅。

四、严禁挪用抗震加固经费

国家和省、部补助的抗震加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以下开支:

(1)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或变相搞基本建设;

(2)现有房屋的大修;

(3)以加固为名扩大原有建筑面积;

(4)各级抗震办公室人员的工资、福利、会议费用或其他行政开支;

(5)抗震救灾、搭防震棚和震损房屋的修复;

(6)1979年以来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

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抗震加固经费的审批和核拨制度

1.要加强抗震加固的计划管理和经费管理,从1981年起,按重点项目列计划,实行分级审批、核拨和管理的办法。

2.每年8月底以前,由各省、市、区和国务院各部抗办上报下一年度计划,主要是重至項目抗震加固经费申请计划,统一平衡后,下达预分配指标,在年终时,根据当年计划完或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后统一下达。

3.本年度下达的抗震加固经费,对完不成加固任务或加固完工后决算结余的经费,省、部或城市抗震办公室收回,另行分配;对完成计划很差的省和部,其多余的抗震加经费,由国家建委抗震办公室收回。

六、抗震加固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1.各级主管抗震经费的财会部门、银行和建委抗震办公室要加强对抗震加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不予拨款。

2.各级抗震办公室每年要组织对抗震加固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3.要认真监督抗震加固经费的支出,按规定填报《抗震加固统计综合报表》

  4.对挪用抗震加固经费的,必须严肃处理,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给以必要的处分,并追回挪用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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