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建设用地预审的通知
番府〔2000〕77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随着我区镇村经济的发展,镇村在招商引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引入了不少规模大、效益好、品位高、实力强的项目,为番禺的整体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高做出不少贡献。但是,也有一些项目,在未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就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有的把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划入项目用地范围;有的协议、合同签订了,甚至连订金也收取了,才知道无法办理用地手续;有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城镇规划而无法批准建设;有的镇村竞相压价、低价转让土地而无法实施征地补偿和缴纳用地税费;有的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有的在协议、合同中签订、承诺了一些政府和职能部门无法解决、办理的事项。上述种种问题,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使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十分被动,又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因此,为使新增建设项目能顺利建设,对新增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审,未经有关职能部门预审的不受理报批手续。现就预审问题通知如下:
凡新增建设用地,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前,必须报区国土局、区规划分局预审;占用林地的,要报区林业局预审;大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报区政府预审批准:
一、区国土局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有占用耕地和年度用地指标、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标准、是否属低价转让土地、协议合同条款是否有违反土地管理的规定、能否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等,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区规划分局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区林业局对占用林地,特别是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凡没有确定用地指标的项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才能办理手续。
五、预审办理,由用地申请单位首先向国土局申报,再由国土局统一向规划及林业部门征询意见并复用地单位。
未经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预审同意的,不得签订《用地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目投资开发合同》之类的协议、合同,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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