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2001〕11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一届5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日
增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立面的规划建设,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各镇(街)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两旁控制区及其它重要地区。
在上述区域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和使用建(构)筑物,均应符合建筑立面管理要求,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建筑立面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
第二章 建筑立面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建筑立面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重点区域的建筑立面应先做街景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两侧,不得临路兴建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供气站、烟囱等设施。
第七条 大、中型公共建设、高层建筑、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其管道不得外露。
城市管网(不含220千伏或以上的及配置有走廊用地的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和室外新设的用户线必须埋地,原有架空线路必须逐步改造埋地敷设。
第八条 新建建筑物的屋顶设计应采用造型新颖、利于美化、绿化,并能遮蔽空调冷却塔等屋面设备的形式。7层及7层以下的房屋更应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做好平屋顶绿化或坡屋顶美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物的排气孔应在建筑设计时一并考虑,且做到美观、协调,不得在主次干道临路立面上设置。
第十条 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沿路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留出足够的退缩空间、停车场和绿化地,临街一般不得建围墙,通花栏杆高度不得超过2米。
第十一条 在建筑立面上设计安装空调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的高层建筑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置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
(二)住宅建筑及其他建筑需设置空调机的,必须保证立面整洁美观。建筑设计时对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和排水设施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第十二条 在建筑立面设计安装防盗网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大、中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得外设防盗网;其他建筑物需设置防盗网的,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进行设置;阳台防盗网不得超出该阳台砖墙实体外边线;窗户防盗网须设在窗台线以内。防盗网材料要坚固、耐用、不生锈,同一幢建筑物防盗网的外型要美观、统一,并在防盗网上设置符合消防使用要求的安全门。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屋面和裙楼的平台上不准安装铁罩等构架,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商业店面及其雨蓬、遮阳物等设施的设计和底层柱子立面装饰,必须与整体建筑、周围环境协调。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外墙应定期清洁,最长期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建筑立面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确需改变的,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建筑立面应保持清洁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作如下变更:
(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
(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橱窗,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或悬挂分体空调机;
(四)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或用任何建筑材料连通分隔的阳台;
(五)改变已统一安装的防盗网的位置、大小、构造和颜色等;
(六)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增设任何形式的招牌、雨蓬和遮阳物等影响立面景观的设施;
(七)将拉闸门、折叠式铁门改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外面;
(八)在建筑物的阳台外设置晾衣架;
(九)其他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及安全的装置。
第四章 建筑立面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委托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设计。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建筑立面设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和竣工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组织检查和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工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进行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建筑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拆除,市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执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建筑立面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或处罚决定后仍继续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扣留或没收其建筑材料及施工工具,并强行停止施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重要地区的具体范围,本办法和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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