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地名管理严格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
粤国土字〔1987〕126号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各地区国土处,厅属各单位:
地名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团结、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到国际交往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管理是地名工作的核心,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各级国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必须加强地名管理,严格使用标准地名,消除地名的混乱现象,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制定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法制管理。各地应以《条例》和《规定》为依据,认真总结开展地名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使涉及地名的问题有章可循。
二、及时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各地应根据《条例》和《规定》,继续清理现行地名。凡违背我国有关政策和地名命名规定的,必须更名。对那些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要更改,以维持地名的稳定。新建的村庄、城镇街道等人文地理实体和需要命名的山、河、海湾等自然地理实体,要及时命名,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公布地名的变化情况,并经常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积极推行地名标准化。
三、建立地名档案。地名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开展地名工作的基础资料。国土资料档案馆应抓紧筹建地名档案分馆,市、地、县也要尽快建立地名档案室,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要不断补充、更新和丰富地名资料,全面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名,提高地名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科学性,以资利用。
四、严格使用标准地名。《规定》明确指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地名机构提供的为准。国土管理部门既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又是使用地名最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地名的管理、提供、审查制度,严格使用统一的标准地名,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做出表率。
1、印发文件、编印资料所遇到的地名问题,由同级地名办事机构处理。
2、县(市)国土局进行国土资源调查、土地详查、国土规划、农业区划、发放土地使用证和征用(划拨)土地等工作使用地名时,都以同级地名机构提供的为准。省、市(地)在进行审查或汇总资料时遇到的地名问题,交同级地名机构处理。
3、厅属各测绘单位和市、地、县国土局(处)所组织的测制基本图、地籍图和各种专题图使用的地名,都以当地的县(市)国土局提供的为准;发现问题时,交有关县(市)国土局按地名管理规定处理。
4、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应使用最新地名资料,并将样图一式二份送地名机构审查地名。全省性地图,由厅地名处审查;地区性地图,由所属市、地、县国土局(处)地名机构校核。审查单位应在收到送审图件后的十日内审毕,将修改意见和图件(一份)退回送审单位,预期不退的,视作已经审查。原图上地名已经有关国土局(处)审查的,不再送审。
地名审查,主要是审查图上地名及其所代表的地理实体的位置是否准确无误,除主要地名外,一般不宜再增加地名注记,以保持原编图合理的负载量。
五、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地名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并指定一名局(处)领导干部分管。要进一步健全地名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稳定专业队伍,骨干不足的应加以充实或进行必要的调整。鉴于我省各地地名专业人才缺乏,现有地名干部专业水平不高的情况,省、市(地)两级应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人才培养。厅属职工中专要增设地名课,以提高国土干部的地名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广东省国土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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