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文物〔2015〕24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文物考古工作程序,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加快城市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暂行规定》,并经本届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文物处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3月10日

(联系人:刘晓明,联系电话:28337033、13302236001)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出让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对考古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申请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供应方式;

2、是否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项目,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拟申请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相关情况说明;

(二)规划条件或规划复函及电子版附图;

(三)比例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及电子版文件,并标注拟申请地块的四至范围。

第五条 凡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考古发掘单位实施所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业务。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省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的考古发掘单位。

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及确定考古发掘单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相应的考古发掘单位。

第六条 考古勘探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确定;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理,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山坟迁移;

(三)不存在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文件后,应当及时与考古发掘单位联系协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申请单位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并提出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对具备文物勘探条件的,由考古发掘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或确认书。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明确考古工作量、工作经费、工作时限等内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具备考古勘探工作条件的工作区域和必要的协助,并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在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进驻建设用地现场并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第八条 考古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凡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项目,在市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下一步考古工作计划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其他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下一步考古工作计划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无需开展考古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组织土地供应。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考古发掘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考古发掘审批手续。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考古发掘单位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编制经费预算。

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建设工程,根据管理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财政负担原则,其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分别在市或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属于国有土地划拨的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具备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条件和不存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每万平方米需考古勘探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一般考古勘探项目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50万平方米以上考古勘探面积的特大项目除外。如需考古发掘的,时间另外计算。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土地出让或工程建设6个月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并协助提供考古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2013年5月1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实施前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工程建设前完成,考古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正在进行或尚未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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