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物价局《番禺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番府〔1997〕125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供水价格的管理,规范公共供水价格行为,保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市物价局《番禺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批转给你,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番禺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供水价格行为,保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水价格”是指市自来水公司及各镇自来水公司(厂)以公共供水工程将水经过必要处理后供给用水单位和民用水的价格以及与供水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标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供水,其价格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公共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局是全市公共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共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构成,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确定具体标准。
第五条 公共供水价格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计算,供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为6%。净资产利润率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与上一个会计年度供水平均净资产总额之比。 净资产为企业资产减去企业负债。平均净资产总额为期初、期末净资产总额之和的1/2。市物价局每年对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进行核算。利润率高于6%的, 超出部分划入企业“水价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成本升高造成的亏损;利润率低于6%,而且通过企业“水价调节基金”仍不足以补偿时,供水企业可申请调整供 水价格。
部分镇的供水企业由于建设规模大等原因造成目前不能按实际成本作价的,应在用户承受能力范围内合理计价,妥善经营,逐步向保本经营过渡,最终做到按合理利润作价。
第六条 水价的制定与调整。市自来水公司的水价,由该公司提出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加具意,报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镇自来水公司(厂)的水价,由公司提出方案并经镇政府加具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审批执行。
第六条 水价调整的依据。由于供水价格中的税费与利润是基本固定的,因此水价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供水成本。各供水企业应在每年第1季度内委托市价格事务所对企业上年 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成本审核证明书。各企业依据成本审核证明书所核定的上年实际合理成本和预测本年成本变化额计算本年供水成本,然后提出水价调整方 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八条 公共供水成本是指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水资源费等。
供水成本按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条 供水价格中的税费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和附加及各项费用。
第十条 公共供水价格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生产用水价格、经营用水价格、基建临时用水价格,以及消防、环卫、绿化用水价格。不同性质用水实行差别水价。
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按微利计价,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保本计价,生产用水按合理计价,经营用水按保本价格加倍计价。
第十二条 完全接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的镇,其公共供水价格构成包括:镇间供水价格、合理损耗、合理费用、税费、合理利润。
第十三条 规范农村水价管理,村一级的水价实行全市最高限价管理,各村的水价要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市政府、市物价局批准不得随水价加收与供水生产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以降低水价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第十五条 用户申请使用或增加使用自来水须按规定缴交自来水增容费,各自来水公司增容费标准必须报市物价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商品房、住宅小区多层建筑物(指7层以下建筑)用水,均要每户装设水表,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按规定水价收费,任何单位不得以替用户代缴水费为由向用户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物用水需要经过加压,经市物价局批准,向用户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市物价局审批的水价和收费标准,并按用户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计收水费。混合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无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的价格。
第十九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进户总表前的户外管道和户内供水设施,应先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能供水。供水企业可适当收取验收工本费,其费用应报市物价局审批,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收费。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或其他部门擅自提高水价、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贸范围的,由市物价检查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现定由番禺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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