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农村路灯设施维护管养办法
(2015年4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路灯建设是2011-2013年市政府“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现已基本完成全部农村路灯设施的安装工作。为做好我区农村路灯设施的维护管养工作,建立农村路灯设施管理长效机制,保证路灯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建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委在我区江高镇、钟落潭镇、人和镇、太和镇实施的农村路灯建设项目建成的路灯及配套设施,及各镇辖区范围内实施建设的路灯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农村路灯维护管养统筹、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政府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统筹对本镇辖区内道路、各村、居委的农村路灯及设施的维护管养工作。各镇政府应该落实本镇专责部门负责农村路灯维护管养工作,并可根据市、区相关规定可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专业管理单位具体开展农村路灯设施日常维护管养工作。
区财政局统筹落实农村路灯设施维护管养资金的计划、拨付和监督。
第四条 区建设局应当建立农村路灯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全区农村路灯设施的维护管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维护与管养
第五条 区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农村路灯设施建设及维护管养工作,制定我区农村路灯设施维护管养标准,传达、贯彻落实市农村路灯维护管养相关指导文件。
第六条 各镇政府应当做好以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统筹在本辖区内农村路灯的管理,农村路灯设施的实物质量验收、接收和日常维护管养。
(二)结合镇政府现有机构,安排具体分管领导并确定具体负责农村路灯维护管养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路灯维护管养队伍负责对农村路灯设施维护管养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和台账。
(三)做好每年度农村路灯管养资金计划,并及时支付专项管养资金。
(四)建立适合本镇的农村路灯维护管养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日常巡查、防盗、维修、清洁、养护等工作到位,保证路灯设施完好,亮灯率达到95%以上。
(五)对农村路灯的维护管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定期向区建设局汇报维护管养检查、考核情况(每月15日前向区建设书面汇报上月农村路灯亮灯情况)。
(六)农村路灯设施发生故障的,24小时接受报修,一般故障及时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5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
(七)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建立农村路灯设施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出现大面积亮灯异常、路灯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路灯设施被盗或被破坏且损失较大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区建设局。
(九)统筹各村、居委开展农村路灯维护管养工作,做好爱护农村路灯设施的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有效警民联动机制,减少路灯设施被人为破坏、盗窃的发生。
第七条 农村路灯具体维护管养内容:
(一)对路灯光源、灯杆、电器、线路等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养,开展正常的巡查,定期检查路灯运行状态、保养路灯设施,及时修复路灯设施故障。
(二)做好防盗工作,对人为损坏、破坏的路灯及时修复。
(三)在质量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路灯设施质量问题、设备缺陷、调整运行系统等,应及时联系并配合施工方或设备厂家进行检查、维修。
第八条 中心镇的农村路灯电费和管养维护费用由镇统筹解决,非中心镇的农村路灯电费和管养维护费用按区、镇财政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第九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或改造农村路灯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农村路灯迁移、拆除或改造登记表,备齐工程相关资料后到所在镇政府进行登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路灯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成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恢复或新建农村路灯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因抢险救灾对农村路灯设施造成损坏的,事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及时通知镇政府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农村路灯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拆除、迁移农村路灯设施;
(二)擅自操作农村路灯开关设施;
(三)擅自在农村路灯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
(四)擅自在农村路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堆放物料;
(五)向农村路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农村路灯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破坏、盗窃农村路灯设施;
(八)其他影响农村路灯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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