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增府办函〔2015〕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和《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等有关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本预案所指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市文物部门管理的历史建筑(以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政府核定的名单为准)遭损毁、破坏的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根据历史建筑级别和损毁程度、数量,安全事件分为:重大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Ⅰ级)、较大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Ⅱ级)、一般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Ⅲ级)3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1.4.1重大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红色)
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或火灾、擅自拆迁等人为破坏导致历史建筑大面积损毁、主体部分坍塌、主体承重结构损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
1.4.2较大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橙色)
由于自然灾害或火灾、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等人为破坏导致历史建筑小面积损毁、附属设施坍塌以及其他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
1.4.3一般安全突发事件(Ⅲ级、黄色)
(1)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
(2)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
(3)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1.5工作原则
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1.5.1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历史建筑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机率。
1.5.2依法管理:历史建筑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法规及其他指导性文件。
1.5.3属地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历史建筑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处置全市历史建筑突发事件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临时处置的主体,协同文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发挥社区居委监督职能,形成市、街道(镇)“两级管理”,市、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三级网络”联动体系。
1.5.4快速反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增城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应急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更新办等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全市历史建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现场了解、汇总突发事件情况,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广州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处理善后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发布。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历史建筑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并组织做好历史建筑的评审、申报、认定、挂牌等工作;做好历史建筑的应急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按照《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要求,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做好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应急处理和预保护,包括接收报告、核查文化遗产、组织专家评审、通知解除预保护等工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广州市规划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市文体旅游局:(1)配合会同市规划、房管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历史建筑普查;(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制止并查处各类涉及历史建筑违法行为;(3)督促指导在涉及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管理中加强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历史建筑不受破坏;(4)协同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在旅游发展中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2.3.2市应急办:(1)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并提供给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和发布应急信息;(2)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工作。
2.3.3市公安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历史建筑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设施,确保消防安全;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侦破历史建筑破坏案件,有效遏制历史建筑破坏案件发生;会同市文体旅游局组织开展全市历史建筑安全检查工作;在发生历史建筑安全事故时,做好事态控制、现场保护、交通管制、人群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
2.3.4市城乡建设局:(1)对违反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维持原资质;整改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对违反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2)对历史建筑等房屋装修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破坏历史建筑行为中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行为予以查处。
2.3.5市国土房管局:(1)根据《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延期时和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土地出让前应对照文物部门出具的普查数据进行梳理,若涉及历史建筑的,应函告文物部门,由文物部门通知所属镇街落实预保护工作;尚未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配合规划、文物部门在征收房屋、土地出让前组织镇街完成调查工作;(2)对涉及历史建筑的已出让地块,结合历史建筑的认定情况签订土地使用权的补充合同,明确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3)对房屋管理、修缮、租赁、交易等信息进行存档。及时向城管、文物、规划部门提供涉及历史建筑的用地审批手续的相关信息,加强涉及历史建筑的闲置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2.3.6执法队伍:(1)文物执法机构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制止并查处违法行为;(2)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制止并查处违法行为。
2.3.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控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履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2.3.8市更新改造办:在编制审批三旧改造方案前,三旧改造部门应先行组织评估所涉地块的历史建筑保护情况再进行批复改造方案,同时协助市城乡规划局普查、核查、整理各镇历史建筑资料,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管理利用。
2.3.9各镇街:为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临时处置的主体,协同文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发挥社区居委监督职能,形成市、街道(镇)“两级管理”,市、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三级网络”联动体系。
2.3.10其他部门:
财政、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发展改革、经贸、民宗、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广电、卫生、工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查控破坏历史建筑保护行为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历史建筑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文体旅游局应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对旅游景区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对外开放的历史建筑单位在旅游旺季,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报送
4.1报送原则及时限
镇街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保护,并报送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后组织现场评估制定后续保护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保护责任人、专家、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估,综合制定后续保护方案并上报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备案。
4.2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历史建筑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3报送形式
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可采用电话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时应附音像资料等。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
历史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两办”备案。
5.2处置程序
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
动本预案,领导和组织有关镇街和部门迅速、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1事发单位在核实上报信息的同时,立即组织人力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5.2.3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并安排部署应急行动,下达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5.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迅速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减少危害与损失。
5.2.5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5.3应急终止
当历史建筑安全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状态。
5.4新闻发布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监督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重大、复杂信息,须经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统一发布。
第六章 后期处理
6.1应急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开展事件的形成原因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力开展事件受损历史建筑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意见及建议,经指挥部与“两办”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6.3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总结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两办”。
6.4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报“两办”备案。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制度保障
7.1.1加强市、镇(街道)两级历史建筑保护联络人制度建设,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各层级部门都必须建立联络人制度,制定专职负责人、联络人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各自存档。
7.1.2建立健全思想防范、制度防范、技术防范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
7.1.3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保证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7.2物资保障
各镇街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必要的物资、资金储备,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对工作需要。
7.3人员保障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组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4资金保障
财政局要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求,保障并逐年增加历史建筑保护专项经费。
7.5宣传培训
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历史建筑保护有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7.6应急预案演练
7.6.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要督促各镇街及各部门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全面检验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水平。
7.6.2各镇街及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第八章 附则
8.1奖惩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性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使历史建筑遭受破坏和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若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任该岗的负责人自行接替。
8.3预案更新
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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