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历史留用地问题的意见
从府〔201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我市农村土地征地留用地政策、统筹解决历史留用地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统筹解决农村历史留用地遗留问题,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系统解决。统筹考虑留用地欠账问题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村庄规划编制和政府主导的产业储备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与历史违法用地、“城中村”改造、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工作结合,解决农村历史留用地问题。
(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充分运用“三旧”改造政策,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解决历史留用地欠账问题,以存量土地抵扣留用地指标的,审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鼓励集中安排留用地,提升留用地产业集聚规模效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留用地集中安置区。
(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核定留用地欠账指标,再兑现指标;先解决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产业布局重大项目等留用地欠账,再解决其他项目留用地欠账。
(四)加强执法、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列入历次卫片图斑至本意见颁布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整改按要求复耕复绿,或本意见颁布后仍存在新增违法用地的村,暂缓安排留用地落地。
三、解决范围
自1994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21日期间由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经核查后应留未留的留用地。具体包括:
(一)199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已实施征地但未按征用耕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并核定留用地指标的项目。
(二)2005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21日期间已实施征地但未按征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并核定留用地指标的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情况摸查
各镇(街、园区)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内村、居委会,以行政村为单位摸清情况。各村要如实填报1994年至2010年期间征地项目、留用地情况、已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等情况,经镇(街)国土所、园区国土分局核查,报各镇(街、园区)审核同意并由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
1.分时段核定留用地指标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对照当时征地的文件并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分两个时段核定留用地指标:
(1)1994年6月1日(从府〔1994〕27号文实施)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实施的征地按征用耕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并核定留用地指标;
(2)2005年9月1日(从府〔2005〕71号文实施)至2010年9月22日期间实施的征地按征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并核定留用地指标。
2.不核定留用地指标的情形
(1)1994年6月1日(从府〔1994〕27号文颁布实施)之前的征地项目不核定留用地指标;
(2)村社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其自行开发建设需求的用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标;
(3)能源、交通、水利、河堤、矿山、军事设施等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核定留用地指标;
(4)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外但在被征地村范围内选址作留用地的,不再计算核定留用地指标,异地征地(指通过跨村征地落实留用地)的除外;
(5)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3.本意见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发展用地”、“村建设用地”或“第三产业”等名义办理用地审批的土地,视同已核拨留用地,核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指标兑现方式
留用地指标采取指标抵扣、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等多种方式兑现。
1.指标抵扣。留用地指标应先用于抵扣经调查核定的历史违法用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旧厂房、旧村庄升级改造审批用地,符合补办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筑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或经综合整治后批准保留使用办理权属登记时,经村民同意并公示,可以抵扣该村的留用地指标。
结合“三旧”改造政策,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属工业、商业、旅游和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历史用地,在完善用地手续时,须抵扣该村留用地指标。如因留用地指标安排至经济合作社一级,无法对应抵扣具体某社的留用地指标的,应由村集体内部协商后,按协商结果抵扣留用地指标。
2.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欠账面积小,且以往该村已安排留用地的,优先采取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兑现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征地发生时段及全市土地分类等级确定:
(1)1994年6月1日(从府〔1994〕27号文实施)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实施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一类地区第一等级为20万元/亩,一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二类地区第一等级为16万元/亩,二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三类地区第一等级为13万元/亩,三类地区第二等级为10万元/亩;
(2)2005年9月1日(从府〔2005〕71号文实施)至2010年9月22日期间实施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一类地区第一等级为28万元/亩,一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二类地区第一等级为24万元/亩,二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三类地区第一等级为20万元/亩,三类地区第二等级为16万元/亩。
3.安排留用地。包括集中留用地和分散留用地两种方式:
(1)集中留用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镇(街)的工业集聚区或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引导留用地集中安排在镇(街)工业集聚区,鼓励各镇(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产业布局规划统一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可引入社会资金建设集中安置区。各镇(街)工业储备用地优先解决有征地项目尤其是重点征地项目的历史留用地。
(2)分散留用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被征地村核定的留用地指标数量累计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供地条件、在本村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现状建设用地可安排分散留用地。所需的各项费用,按照征地发生时段对应的留用地政策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99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实施征地的留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所需费用(含征地成本)均由村社自行承担;
2005年9月1日(从府〔2005〕71号文颁布实施)至2010年9月21日期间征地产生的留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所需费用(原则上不含征地成本)纳入征地项目的用地成本,征地成本原则上由村社自行承担。
本意见颁布实施之前已办理选址并通过预审的,可按原选址完善用地手续。
(五)办理手续
兑现留用地指标涉及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发改、规划、林业、人社、国土房管等部门加快办理立项、选址、报批手续。集中留用地安置区由镇(街)作为主体统筹办理用地手续,分散留用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办理。有征地项目尤其是重点征地项目的被征地村社留用地优先办理。
从化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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