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87〕国土函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今年四月二十日,我局给吉林省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对继续收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垦复基金请示的批复》(即〔1987〕国土函字第29号)下发后,有些省、市、自治区就征收耕地占用税、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垦复费等提出一些问题,现重新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后仍保留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指示精神,用地单位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除缴纳耕地占用税外,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部分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府决定开征的耕地垦复费、造地费、建设费等,是否继续征收,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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