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登记办证问题的通知

增府〔2000〕13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贯彻《广东省城镇房地产登记条例》,加快我市房地产登记发证,规范和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商品房、集资房和房改房登记办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屋确权和登记发证(一)新建商品房屋,开发企业要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屋竣工后未验收的,须在今年9月30日前验收,并交付购房人使用。1997年底前规划报建的工程项目,至今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或完工后未验收的,须重新办理报建手续。(二)购买新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已按规定确认产权的,购房人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凭房屋买卖合同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的(以领取房地产权证日期为准,下同),房地产增值费减免30%,所交契税由市政府补助50%;其中1998年8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契税全免。非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增值费减免50%。2001年1月1日后办理登记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或者受购房人委托办理交易鉴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时间申请确认产权、不按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或不为购房人提供办理登记所需资料(包括立项、土地权属、规划报建、质量验收等证件及购房发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部门不通过该公司的开发资质年审,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不受理报建新的工程项目。如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经房管部门责成限期确认或限期为购房人办理房产登记仍拖而不办的开发企业,由房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含商品房、自建房)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二、集资建房登记发证(一)集资建房人及其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购房,也没有参加其他集资建房(不含商品房),其集资住房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契税及营业税,房地产增值费减免30%,2001年1月1日后申请登记或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营业税和房地产增值费不予减免。(二)集资建房人及其配偶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或已参加其他集资建房的,其集资住房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契税和营业税减免50%,房地产增值费和综合建设费减免30%。2001年1月1日后申请登记的,契税、营业税、房地产增值费和综合建设费不予减免。(三)以集资房名义购买的非住宅用房,按商品房性质办理产权登记和收取税费。(四)原以集资房名义兴建的房屋,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可改为商品房。改为商品房的,各种税费不予减免。(五)属单位组织兴建的集资房,2000年底前不申请办理登记的,追究单位现任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房改房商品化(一)2000年12月31日前实行商品化的房改房,增值费按原标准减免30%。(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实行商品化的房改房,按本通知标准退回多收的税费。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房改房商品化优惠。(三)有房改房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实行房改房商品化,并在2000年9月30日前进行一次以上宣传发动。市房管部门应每月通报房改房商品化进展情况。

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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