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2003〕18号
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一届8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六日
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建(构)筑物的防雷管理,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原有建(构)筑物的防雷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和我市雷电活动规律,对下列建筑物属第三类以上防雷建筑物,须按其性质分别按一、二、三类防雷设计、安装或完善防雷设施:
(一)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和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如油库、火药库、气库、油气站、化工厂、塑料厂、打火机厂等;
(二)工厂、学校、大会堂、医院、车站、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平地五层或五层以上的一般民用建筑物;
(四)位于河边、山坡地孤立的建筑物;
(五)高度在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的建筑物;
(六)其他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如内有大型计算机、通讯设备等)。
第四条 增城市气象局是增城市防雷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是气象局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对我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验收发证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合格后,凭《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经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合格,无《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的质量监督。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隐蔽工程必须经过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验收合格后才能覆盖。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必须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的验收合格记录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建设质监部门凭《防雷设施合格证》进行工程的总验收;未取得《防雷设施合格证》的不能交付使用,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九条 消防部门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厂房、烟花炮竹、易燃易爆场所等办证时,要把好防雷设施验证关,凡取得《防雷设施合格证》的,方可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为保证防雷设施的性能良好,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分类,检测期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每年检测一次;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1—2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 凡因雷击致使人畜伤亡、建(构)筑物损坏或生产设施遭受损坏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增城市避雷设施检测所进行现场勘查,并报告雷击经过和损坏情况。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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