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2007〕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增府〔2002〕18号),我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按《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