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2007〕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增城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办法》(增府〔2002〕18号),我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按《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增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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