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10号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10号

 

韶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请示》(韶市价〔2003〕14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第一条规定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仅指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不包含房地产抵押交易手续费。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收费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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