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番禺区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程序》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番禺区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程序》的通知

番府〔2003〕7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番禺区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

 

番禺区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本区实际,就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如下:

(一)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根据选址的审批权限,属区规划分局审批权限的,区规划分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建设单位取得区规划分局审查意见后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区规划分局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立案意见),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报区国土房管局,属区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国土房管局预审,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其他建设项目由区国土房管局收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国土部门预审,上级国土部门收件后要求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用地单位应按上级部门规定申请办理。

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由区国土房管局收件后统一向区林业、水利等部门征询意见,然后在收到各部门回复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各部门应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立项和环评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计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属区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区环保局在环境影响报告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

(四)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立项和环保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设计要点。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属区规划分局审批权限的,区规划分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条件。属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建设单位取得区规划分局审查意见后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区规划分局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立案意见)。市规划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条件。

(五)申办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条件报区国土房管局,区国土房管局收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规定提供测绘、地质、矿产、林业(办理《林地使用证》需上报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报批必需的材料(报批材料由区国土房管局另行规定)。区国土房管局拟订“一书四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六)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省、市规定交纳出让金和完缴税费,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规定的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后,建设单位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和完缴税费,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申请材料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重新核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再向区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村村民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的程序,依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2000年10月16日番禺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新增建设用地预审的通知》(番府〔200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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