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建委
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4〕66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
为有效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现就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必须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施工合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的,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分包的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严禁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交由施工班组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发放。
三、用人单位要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民工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公布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并将工资发放制度于1月29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五、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保证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提前3天在工地公告。民工可对施工单位的欠薪情况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投诉。施工单位凡有欠薪行为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见证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给予垫付欠发的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抵扣。对因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发放困难的,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必须先行垫付工资款。
六、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民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告示栏中公告每月工资发放时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的电话,以接受职工监督。
七、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签收情况,必须在工地告示栏公示3天,确保农民工对其工资支付情况无异议。对出现工资发放不到位或违规操作引发举报、投诉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各建筑单位要在建筑工地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建设方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方便职工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九、本市即将实行建设工程缴纳工资保障金制度,有关工资保障金的缴纳和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故意拖欠工资、多次拖欠或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以及以工程款项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纠正,依法从严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对新建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对本省范围内的企业建议省建设厅对其资质年检不予通过或降级;对外地的企业通过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并请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
1.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工〔2004〕4号)(略)
2.关于启用新《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的通知》(穗劳社关〔2002〕6号)(略)
3.各区(县级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受理电话一览表(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4年12年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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