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检察院,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监察局: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腐败的力度,促进广州市廉政建设。我们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监察局

2004年11月9日

广州市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建筑市场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实行廉洁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洁准入,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准予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第四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洁协议,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互相监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第六条 进入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实施建筑活动过程中,不得采取行贿、欺诈、围标、串标、挂靠等手段承揽工程、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犯行贿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对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对单位应当限制或者取消其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

(一)个人行贿五万元以下、单位行贿十万元以下的,依法取消行贿行贿人所在单位、行贿单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个人行贿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单位行贿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对行贿人所在单位、行贿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取消其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个人行贿八万元以上(含八万元)、单位行贿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对行贿人所在单位、行贿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或利用行贿手段中标,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建筑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建立行贿人信息库,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询,提供行贿人资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并依据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认定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准或者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的决定,并在建筑行业网站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其名单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决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准或者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投标人进入廉政资格审查,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不准进入建筑市场的决定期限届满后,被处罚的单位、个人的准入资格自行恢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从名单中撤出。

第十三条 对廉洁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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