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台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17号)精神,妥善处理台商在大陆投资涉及的土地问题投诉,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精神,站在维护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实际,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把处理台商土地问题投诉工作抓紧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17号,以下称“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确保涉台土地问题投诉协调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台商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切实加强涉及台商的土地问题投诉协调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台商的合法用地权益,事关兑现我党对广大台湾同胞的庄严承诺,事关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深化和发展,事关中央对台工作总体部署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涉及台商的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台资企业土地使用总体情况良好。但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集中表现在:一是历史形成的长期占用土地而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不当,导致土地管理有关工作不规范或履行协议不到位而引发土地使用争议;三是现有政策及规划调整未能做好后续工作对台商用地造成一定影响;四是台资企业土地使用中自身存在问题。
涉及土地问题的纠纷投诉在台商投诉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当地对台工作及经济发展构成隐患,直接影响到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的政治效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台办必须从对台工作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台商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把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
对于台资企业土地使用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台办,充分考虑造成问题的原因,依照相关法规政策,争取尽快妥善解决,避免拖延,激化矛盾。
台商与市、县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有效的,应当严格履行;地方政府履行不到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台商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相应赔偿。台商使用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时,如原合同约定改变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收回,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收回后的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台商可参与竞争,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原合同和地方性法规均未规定应收回,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台商可继续使用,但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手续,按批准时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凡出现新的涉台土地问题纠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台办要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并及时报告本地区政府主管领导,迅速采取得当的措施,依法有效解决台商投诉,妥善化解矛盾,做到“定诉止争、案结事了”。
根据“中办发17号文件”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将对各地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三、构建机制,为涉及台商的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台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涉及台商的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齐抓共管,形成共同做好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合力。要建立涉台土地投诉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制度和上报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地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案件的数量和处理情况。要建立健全涉台土地投诉案件的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等具体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台商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要积极主动地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新趋势,努力探索新时期涉及台商的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规律。
四、强化服务,维护台商合法用地权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依法为台资企业用地提供主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按照依法、节约、高效的原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台商投资项目可给予相应的用地政策支持,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要改进招商方法,规范用地审批,坚决杜绝为完成招商引资而违法批地的情形。要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把工作重心前移,积极宣传引导台商依法依规用地,以“事前知法”代替“事后执法”。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建立规范的土地利用规划公示与查询制度、建设用地申报和审批结果公示制度。要严格履行土地使用合同与协议的相关内容,处理好各类因规划造成的台资企业土地使用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对台资企业用地领域进行整顿和规范,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有效清理、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台商投诉信息,掌握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矛盾纠纷的苗头动向和预警信息。
各地区、各部门关于台商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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