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精神,为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机关作风,遵循“管少、管准、简便、快捷、干净”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1、凡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2、建设单位将要求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选址位置范围图、有关地理位置及所经地名的文字说明材料直接送往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环市东路468号)。
3、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查询申请后,应尽快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查阅馆藏地质资料。并在7个工作曰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该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应说明被压覆的矿区范围、矿种、储量规模、工作程度和开发利用情况等。
4、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的查询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视查询结果向申请查询的建设单位作出如下批复并抄送国土资源档案馆。
⑴建设项目所在范围未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作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
(2)发现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在批复中说明被压覆矿床的范围、矿种、储量规模。并通知建设单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矿产储量压覆登记手续。
⑶发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
①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
②《广东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③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④被压覆的矿区范围内有矿业权的,应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建设单位上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压覆的,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建设单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矿产储量压覆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不同意压覆的,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建设单位该项目应回避矿区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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