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62号

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部州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今年5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2〕2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5号文件精神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35号文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厅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35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领导,制定防灾预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从组织上、领导上、资金上、技术力量上做好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

二、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地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已于6月印发了《广东省2002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层层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完善各项防范措施,落实临灾前群众的撤离信号、路线等。地质灾害多发的市、县,对灾害隐患点要加强监测,落实监测责任人。出现灾害险情,要及时报告,组织撤离人员,避免人员伤亡,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水利、建设、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近期将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落实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各地及时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三、防治结合,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力度

各地要在加强监测、预防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措施对重点地区和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特别对于严重威胁群众居住安全的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勘查与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削坡减载,设置排水沟等措施,防止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社会公益性工作,需要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本地区潜在的地质灾害能够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和治理。同时,各地要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会捐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

对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根据国办发〔2001〕35号文的要求,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事先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修建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把宣传重点放在农村、乡镇以及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以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及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广东省国地资源厅

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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