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国土资财务电〔2012〕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14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2〕1487号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设立“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并批准〈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11〕1439号)悉。为规范我省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2〕100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依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类型分别制定;按实际成交金额分档确定收费费率,并按费率分档递减累进计算(详见附件)。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为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服务内容为: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
(三)提供并核买交易的矿业权资料,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矿业权交易业务;
(五)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含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
四、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交易 类型 | 计费基价 | 成交金额 | 收费 标准 | 缴费 主体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一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 | 受让方 |
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3% | |||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2% | |||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1% | |||
5000-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 | 0.6% | |||
10000万元以上 | 0.4% |
说明:
1.矿业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服务费,按出让的标准减半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按出让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委托出让或转让而未成交的,按1万元/宗向委托方收取;
3.矿业权出让交易服务费不足1万元的按 1万元/宗向受让方收取;
4.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一次性完成)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宗向受让方收取;
5.重组改制、赠予转让按1万元/宗向受让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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