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办发〔2002〕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11日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选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财政困难的县(市、区),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对经济困难的村,市、县(市、区)和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六条 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向选民作出说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选民选举村民中的优秀分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者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汇总计票;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必须有本村、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九条 村党支部领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主持选举。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

(一)年满18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时止;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18周岁但未办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二)本村村民。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

(三)有政治权利。判断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登记为本次换届选举的选民: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二)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智力残疾者。

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可作为确认的根据。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选民人数内。

第十三条 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迁入本村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对新迁出本村、死亡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予以注销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选民资格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服的,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200户以上的村应当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可以由本村、组过半数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村民代表可以分别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其选举单位过半数的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开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予以公告。

经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的选民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本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本村、组村民代表的职务。投票罢免大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因辞职、罢免、死亡等原因出现的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村民代表的缺额,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选民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村民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四种人不宜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未满五年或处理未完结的;

(二)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

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乡镇党委应对各村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考察,掌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村民对他们的评价,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民意调查。

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前,应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情况,提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或印发给选民,并在一定范围内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安排选民对乡镇党委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选民可以按照乡镇党委提出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意见提名,也可以另提其他选民。

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必须具有选民资格;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关系;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宣传自己,应实事求是,不得攻击、诋毁他人,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选票代写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离开本村辖区范围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委托手续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其他成员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都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由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未当选、但得票最多的主持。

第三十条 选举大会的程序是:

(一)宣布大会开始。

(二)奏国歌。

(三)主持人报告本次选举工作准备情况。

(四)宣布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票员检查并密封票箱。

在投票选举大会会场,设立中心投票站。需要设立流动票箱的,应当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

(六)监票人讲解选票的填写要求。

(七)验证发票。

选举大会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验证发票处。选民凭选民证或委托书领取选票。

(八)选民填写选票。

投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写票间;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引导选民使用秘密写果间;每个秘密写票间只许1人写票,其他村民不得围观;选民是文盲的,可以请代写人代写选票。

(九)投票。

(十)监票人当众销毁剩余选票。

(十一)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主持人根据收回的选票数,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

(十二)检验选票、公开计票。

监票、计票、唱票人逐一检验选票,公开唱票、计票,由总监票人报告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及部分有效、无效票数。

(十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得票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十四)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第三十一条 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监票人应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由选

举大会主持人宣布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在召开村民会议提名候选人时,如果提名大会严格依照投票选举大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超过选民总数的一半,被提名选民获得某项职务的赞成票数超过参加投票选民总数的一半,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可以直接宣布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可接着进行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一)户口迁离本村并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

(二)死亡的;

(三)任职期间,被处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五条 罢免要求、罢免建议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对村民联名提出的罢免要求,符合法定人数的,村党支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村党支部受理罢免要求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罢免建议应当送达村民委员会,并在二十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不同意撤销罢免要求或乡镇人民政府不同意撤销罢免建议的,依照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属于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属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成员的,在三十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主管部门指导村民重新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并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出现缺额,不足3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3人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成员,首先考虑补选妇女成员;候选人从原被提名、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原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或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或召开村展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提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一会成员候选人;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不及时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条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采取下列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当选无效:

(一)以危害人身安全、毁坏财产、诽谤等手段相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收买选民、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依法认定是否有效,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选举整体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不合法的;

(二)候选人产生不合法的;

(三)非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的;

(四)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选民总数一半以上,所获赞成票不超过参加投票选民一半的;

(五)投票选举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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