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土地确权登记和有关工作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4〕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和《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推进铁路用地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支持铁路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服务,切实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要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铁路用地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对于本次铁路用地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在土地权属审查及登记工作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主动服务,明确工作时限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证进度,及时解决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尚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书,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权属凭证,待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权属证明书的格式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要满足土地资产处置权属审核的需要。
(一)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现状未发生变更的,可以直接进行地价评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要求铁路企业重新申请登记换发新证。
(二)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因铁路机构改革致使土地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属实后,在原土地证书记事栏说明变更情况,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三)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因历史原因登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但不影响土地资产处置判别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原土地证书记事栏注明规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登记为商业、商服或商务金融用途的铁路企业自用办公楼用地,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属实后,在原土地证书记事栏注明为“企业办公用地”。
(四)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对土地登记面积与宗地图标注面积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有误外,应以登记面积为准。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面积错误或者超过测量误差允许范围的,应重新测量换证。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因导致错误的,或者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建设等,需要对已登记宗地重新测量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测量,不得要求铁路企业承担测量费用。
(五)对土地资产处置涉及的宗地,在进行土地权属审核时,应当尽量避免进行宗地分割。确需分割宗地或进行面积分摊的,可以按规定进行登记。宗地分割或面积分摊后,暂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书,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权属凭证,待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宗地分割或面积分摊后剩余的部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在处置前可保持不变。
(六)对由铁路企业使用但未办理登记的宗地,用地手续完整或土地权属资料清楚、界址无纠纷的,在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申请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全且无纠纷的土地,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宗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争议部分土地划出暂不确权,其余土地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七)对于因无法提供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证明以及因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分割,导致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书,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的权属凭证。
(八)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造成土地证书分属不同行政区划的,可由颁发土地证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变化情况,待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对需要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铁路用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时,应以土地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书记载的用途为依据进行审核。
四、确权属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生产和生产配套用地,在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中,只能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被授权经营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向现使用该土地的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配置,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其他单位配置的,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持授权经营文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资产配置手续,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由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用地的处置时间紧、情况复杂、数量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办证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速度,确保铁路用地土地资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违规收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