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财务发〔2014〕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确保新增费准确及时入库,现就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新增费缴交工作落实到位

征缴新增费是国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完善保护耕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及时足额缴交新增费。

  二、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规范使用新增费缴纳凭证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第一条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以及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各地应按规定规范使用新增费缴纳凭证,对不按规定使用更正(调库)通知书,或更正(调库)通知书上没有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批复手续。

三、认真核查,及时清缴所欠新增费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相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5号)关于“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应备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在收到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缴款”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对截至2014年2月28日已开出新增费缴款通知书但未收到缴纳凭证的情况进行了清理统计(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市县认真核对,并予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确属暂未缴款的,务必及时筹措资金,于2014年4月30日前足额缴交新增费;

(二)对已缴款但尚未提交更正(调库)通知书,省国土资源厅尚未办理用地批复手续的,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新增费的有效缴纳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四、加强新增费征缴监督检查,完善工作制度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缴纳凭证的管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账工作,并将有关缴纳凭证相关联按财库〔2011〕122号文的规定,送有关部门备案存查。

(二)省国土资源厅已实行新增费欠缴情况的月通报制度。同时,针对存在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财政厅适时开展对新增费征缴情况的检查,对多次欠缴规费、欠费严重的,通报后一个月内仍未提供新增费缴款凭证的,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要求,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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