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35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含顺德区政府,下同)依法审批。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地仍按现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地的,广州、深圳市政府可依法批准20公顷以下,其他地级市和顺德区可依法批准5公顷以下,县级政府可依法批准1公顷以下。其中,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用地,应当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报批程序

(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县级权限审批未利用地使用及顺德区审批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使用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的相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用地批准后,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发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一个月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齐入库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冠“经XX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用地批复。其中县级权限审批未利用地使用及顺德区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使用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缴费并印发用地批复。未缴齐相关费用的,不得下发批复。

(四)用地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将用地批准文件抄送至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三、报批材料

(一)城镇批次用地呈报批准机关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关于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的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2)(县级权限未利用地审批、顺德区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审批只需提供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

3.“一书三方案”(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涉及单独选址项目时需提供);

4.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涉及占用园地或林地的,需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未核发林权证证明;

6.涉及国有土地的,需提供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者说明;

7.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罚材料;

8.拟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9.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则上提供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证书,线性工程可不提供);

10.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当标注现状图具体年度);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图;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经纬度、坐标、图例等);

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相关图件;

13.其他材料。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提供第(一)点材料外,还需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四、审查内容

(一)城镇批次用地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用途与开发用途是否一致),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2.占用耕地的,是否已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4〕138号)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是否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上报、上报信息是否准确。

3.是否根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争议。

4.涉及使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的,是否已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409号)要求办理。

5.应缴费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等别和标准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6.涉及园地和林地的,是否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未核发林权证证明》或者是否提供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按规定处罚到位(包括对人对事的处理)。

8.涉及国有土地的,是否提供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者说明;未涉及具体使用权人的,是否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有关权属情况说明。

9.其他审查内容。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除审查第(一)点内容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申报用地面积、功能分区面积是否与用地预审基本一致。

2.是否已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3.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是否符合已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4.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5.项目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通过审査登记备案。

6.涉及临时用地的,是否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评审。

7.其他审查内容。

五、用地批复要求

(一)批复内容。市县批准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相关土地规费缴交要求、用地批准后具体项目供地备案的要求等(参考模板详见附件5、6)。

(二)批复文号。批复文号统一按照“xx建用字〔20XX〕XX号”编制,首字使用当地名称,如广州建用字〔2014〕1号、从化建用字〔2014〕1号。

(三)批复时间要求。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凭证5曰内印发用地批复。用地批复时间统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时间为准。

六、备案要求

(一)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材料

1.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表(PDF文档及数据库表,详见附件4)。

2.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用地的请示文件。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发的用地批复文件。

4.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PDF文档及数据库表)。未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需提供市县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承诺函。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在线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用地批复印发后,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5曰内通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在线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填报用地批准信息。其中县级权限批准未利用地使用应当在用地批复印发后3曰内,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备案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2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备案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备案材料起全、填报信息准确。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用地备案材料后,5曰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将用地批准信息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七、其他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用地报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使用)程序、报批材料、审查内容、土地规费缴纳、用地批复印发以及备案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区范围内的具体审批细则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在审查时,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用地审查职责,重点在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权属地类清楚、依法处罚违法用地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按照材料、格式、内容和规范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用地情况,并对审查内容、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报的备案材料将不再作复核性审查,受理后直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全力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使用)批准文件后10日内参照《征用土地公告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进行公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等信息。

(三)大力加强建设用地监督检查

各地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健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杜绝违法批地。省国土资源厅要采取日常抽查和年度集中审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超越批准权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超用地计划指标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等,一律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囯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执行。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试点的城市,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试点方案明确的审批权限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批和报备。


  附件:1.关于审批xxx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模板)

     2.关于审批xx市/县20xx年度第x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模板)

     3.一书x方案

     4.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表

     5.关于xx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模板)

     6.关于xx市/县20xx年度第xx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模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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