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粤财外〔1996〕7号

各市财政局、国土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均必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场地使用费每平方米年收费额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划分,每三年调整一次。

  (一)地区划分

  1、广州、珠海、深圳市为一类地区;

  2、其他地级市为二类地区;

  3、县级市为三类地区;

  4、建制县为四类地区。

  (二)行为划分和收费标准

  1、工业用地:一类15-60元,二类10-40元,三类5-50元,四类1-5元;

  2、商住用地:一类20-80元,二类15-60元,三类10-40元,四类5-20元;

  3、娱乐、商业、服务用地:一类25-100元,二类20-80元,三类15-60元,四类10-40元;

  4、农牧渔业用地:1-5元;

  5、其他用地:由财政部门与同级国土部门协商认定,参照以上行业执行。

  三、场地使用费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国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存储及清算。场地使用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场地使用费的缴纳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第三季度期间缴纳本年度的场地使用费。

  五、各市财政局应会同本市国土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996年起执行,并于5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备案。

  六、省属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省级财政收入,缴入省库;省属单位与市、县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缴入省库,市、县应分成的部分,年终填好“广东省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表”报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按出资比例由省财政返还。

  七、各市财政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会同本市国土局对欠缴场地使用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1996年底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

  八、请各市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

  附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厅

1996年4月1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工字〔1995〕53号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5日前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

  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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