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房租金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物函〔1999〕7号
市机房所:
为解决我市部分居民和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63号)的精神,现对廉租房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1、租金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的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2、优惠期限:从1999年11月始至2002年10月止。
3、优惠对象:市住建办确定的租住廉租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0元的承租家庭。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房地产物业管理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