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的通知
粤财建函〔2013〕67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代建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报送评审材料工作,提高审核工作质效,针对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存在送审资料不齐、资料内容不规范、补充资料不及时等严重影响审核工作质效的问题,结合省财政评审工作实际,现将《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项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
项目受理流程图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
——工程结算
一、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配合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投资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报送评审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书面承诺。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交由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评审项目须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准备齐全送审资料以及《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附件4,需连同纸质和电子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附件2)、《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经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按照规定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交由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入预受理阶段,送审资料原则上需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公章。
(四)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在委托书及送审资料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对送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送审所有资料退回。
(五)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仅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或退审处理。
(六)本须知及表格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同站下载。
二、建设单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须提供的有关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送审工程结算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具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及监理审核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三)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四)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招标答(释)疑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设备材料购销合同;
(七)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
(八)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九)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十)工程量计算书及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含电子版);
(十一)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十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和竣工图;
(十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及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文字及图纸);
(十六)现场有效签证资料单「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监理审核确认签字和工量签证、设备及材料报批资料」;
(十七)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
(十八)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十九)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二十)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标底);
(二十一)已付款资料;
(二十二)优质优价奖项目,需提供获奖证明资料;
(二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提供相关依据和凭证;
(二十四)调整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项目,需提供调整规模的相关资料和批复文件;
(二十五)承建单位对派出参加审核过程对数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二十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二十七)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不限于):
1.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报告的审查意见
2.招标设计图纸
3.设备验收移交清单
4.开工报告
5.桩基础验收记录
6.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7.工程联系单、来往函件
8.施工范围情况说明
9.弱电工程需提供链路测试报告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
——竣工财务决算
一、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配合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投资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报送评审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书面承诺。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根据《关于网上办理省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12〕152号)的规定,网上办理审批申请。
(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评审项目须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准备齐全送审资料以及《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附件5,需连同纸质和电子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附件2)、《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经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按照规定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交由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入预受理阶段,送审资料原则上需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公章。
(五)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在委托书及送审资料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对送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送审所有资料退回。
(六)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仅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或退审处理。
(七)本须知及表格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二、建设单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须提供的有关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送审竣工财务决算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送审竣工财务决算的书面报告;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四)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五)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
(六)建设项目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账薄、报表等财务资料;
(七)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主要材料、设备发票;
(八)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九)项目银行账户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日的银行对账单;
(十)项目往来明细清单;
(十一)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或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己审定的工程结算(请填列种《*项目各单项子工程结算情况表》);
(十二)合同、协议;
(十三)招投标文件、招标答(释)疑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
(十五)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批复材料的意见;
(十六)收尾工程的批复文件及造价核定资料;
(十七)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十八)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十九)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二十)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
——概算、预算
一、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配合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投资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报送评审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书面承诺。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评审项目须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准备齐全送审资料以及《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附件6或附件7,需连同纸质和电子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附件3)、《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基本情况表》(附件4),报送省财政厅,经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按照规定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交由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入预受理阶段,送审资料原则上需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公章。
(三)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在委托书及送审资料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对送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送审所有资料退回。
(四)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仅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或退审处理。
(五)本须知及表格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二、建设单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须提供的有关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送审投资概算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3.概算书(含电子版);
4.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5.设备市场价格;
6.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7.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文;
8.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9.编制概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10.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11.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送审工程预算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3.初步设计、概算资料;
4.招投标文件、招标答(释)疑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5.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6.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7.工程预算书(含电子版);
8.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9.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含电子版);
10.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11.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12.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1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14.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不限于):
(1)施工图纸(预算)
(2)设计变更资料(预算)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
——集中支付、合同
一、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配合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做好财政投资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审资料,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报送评审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书面承诺。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评审项目须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准备齐全送审资料以及《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附件8或附件9,需连同纸质和电子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附件3)、《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基本情况表》(附件4),报送省财政厅,经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按照规定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交由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入预受理阶段,送审资料原则上需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人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公章。
(三)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在委托书及送审资料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对送达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送审所有资料退回。
(四)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仅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或退审处理。
(五)本须知及表格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同站下载。
二、建设单位接受财政投资评审须提供的有关资料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送审集中支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首次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资金预算文件;
(3)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4)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进度情况;
(5)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书面申请;
(6)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加具审核意见的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7)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文件;
(8)合同、协议、行政事业收费缴费通知;
(9)合同支付条款要求提供的资料;
(10)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11)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项目首次拨款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工程进度再次申请资金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人在提供(一)资料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资料:
(1)补充合同(协议);
(2)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3)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进度情况;
(4)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书面申请;
(5)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加具审查意见的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6)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7)项目如有设计变更的,需具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8)项目已办理结算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等)和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定工程结算定案书等;
(9)项目资金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及台账;
(10)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
(11)有自筹资金投入的“拼盘项目”,需具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13)使用中央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14)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15)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资金用于设备投资。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意见并盖章的《广东省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核准意见;
(3)设备购买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协议);
(4)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5)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进度情况;
(6)设备供应(代理)商或代理商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资金支付的书面申请;
(7)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加具审查意见的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8)设备到货、安装验收意见及清单;
(9)使用中央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10)有自筹资金投入的“拼盘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1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12)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资金用于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1)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2)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进度情况;
(3)各项开支的内容和金额明细清单以及相关的依据资料;
(4)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税费支出的,需提供收费通知单及其收费合法性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5)用于如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收费单位要求资金支付的书面申请;
(6)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请以前已垫付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支出资金的,需提供资金垫付情况说明,并附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或垫付资金时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
(7)有自筹资金投入的“拼盘项目”需具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8)用于归还借款或各项利息支出的,需提供有关借款的书面说明和借款合同、协议书等资料以及借款单位要求归还借款或支付利息的通知;
(9)使用中央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10)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11)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5.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资金用于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项目。
(1)省级财政基建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2)基建项目基本建设进度情况;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参与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书;参股组建项目公司的,还需提供其他投资方资本金到位情况的书面证明;
(4)对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的,需提供项目公司关于资本金注入要求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5)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6)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送审合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资金预算文件;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具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及监理审核意见;
4.概算资料;
5.招投标文件、招标答(释)疑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6.合同稿及其附件资料;
7.起草合同的其他资料;
8.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9.省财政厅投资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书
省财政厅: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的要求,提供了******项目投资评审相关的全部资料(详附件)、并郑重承诺如下,如有违反,愿承担全部责任。
一、我们保证所提供的建设项目评审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无虚假资料及其他不实事项。
二、该建设项目评审相关的资料在承诺之日起已全部提供完毕,无故意隐瞒或遗漏。
三、对建设项目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保证不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附件: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若干项目一期送审时逐个项目填写此表。
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
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工程结算
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
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竣工财务决算
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
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概算
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
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预算
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
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集中支付
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
评审项目资料接收(移交)清单——合同
工程结算评审流程
竣工财务决算流程
工程预(概)算评审流程
集中支付、合同评审流程图
****项目各单项子工程结算情况
立项批复额及文号: 单位:元
注:1.通过招标建设单项工程,一律要填列中标价;
2.没有通过招标进行建设的零星工程,一并填报反映;
3.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再合同(协议)价栏以累计合计价填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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