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穗〔2012〕1号)关于清理整治我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穗〔2012〕1号)的整改意见,根据省府领导批示(省府办公厅财金027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整治办法和措施,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土地利用管理,促进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二、清理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预(统)征土地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批准预征、统征但未按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且目前已开发使用或虽未开发使用但已由政府实际掌控的土地。
(二)留用地未落实到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用地已依法批准,但市、县(市、区)政府承诺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留用地至今尚未落实到位的问题。
(三)“批而未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地,但实地现状及2010年度变更调查地类仍为非建设用地的土地。
(四)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为合同生效日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日起满一年)仍未动工,且截至2012年3月31日仍未得到处置的土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再纳入本方案清理整治范围。
三、清理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印发《广东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全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清理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开展清理。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清理内容和范围,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逐宗开展清理。对清理出来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成因、特点、解决的障碍、以及对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整治的意见和建议。清理情况分别填报《预(统)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表》、《留用地未落实到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表》、《“批而未用”土地未得到国家确认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表》、《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表》(附表1—附表4),并汇总有关情况后填报《预(统)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汇总表》、《留用地未落实到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汇总表》、《“批而未用”土地未得到国家确认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汇总表》、《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汇总表》(附表5—附表8)。
(三)重点抽查和调研。省将于6月—7月期间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清理整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对整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进行重点调研(邀请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参加),提出整治政策措施报省政府。
(四)总结报告。各县(市、区)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并将清理整治情况连同附表1—附表8上报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应于7月10日前汇总全市清理整治情况,并对全市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形成清理整治书面报告,连同附表1—附表8(同时附电子报盘)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有关情况提出全省清理整治报告上报省政府。
(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在总结有关情况基础上,会同省有关部门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争取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的支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六)落实整治。各市、县(市、区)根据省的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开展。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抽调熟悉工作的业务骨干组成工作队伍,有效地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二)严肃认真地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各地清理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逐宗对照清理范围、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档案、资料、实地调查情况等,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进行,杜绝弄虚作假。清理的每宗用地都必须有批准用地(供地)的批文和档案。相关批文、材料要复印装订成册,以备查考。整治意见建议要符合当前实际,切实可行。
(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清理整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目的在于了解我省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提出整治的意见和建议。各地不得作假搭车,不得宣扬许诺,以免引起社会误解,产生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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