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保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囯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15年1月18日
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泄露后会对国防安全、外交工作和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 害的。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防安全、外交工作和海洋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寓所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防安全、外交工作和海洋权益造成损害的;泄露后会对国土资源管理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国土资源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4日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附件:
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 密级 | 保密期限 | 知悉范围 |
1 | 对外交、军事有特别中带影响的海洋地质调查工作部署及相关成果 | 绝密 | 30年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2 | 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 | 机密 | 20年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3 | 党和国家领导人寓所的土地登记情况及相关信息 | 机密 | 长期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4 | 在争议海区开展专项海洋地质调查的工作部署相关成果 | 机密 | 20年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5 | 在非开放区域、军事活动区内开展专项地质调查工作的部署、实测数据及相关成果 | 机密 | 20年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6 | 大于或等于1:100万比例尺、精度优于正负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绝对重力图 | 机密 | 长期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7 | 大于或等于1:100万比例尺、精度优于正负1毫伽的、与国家重力基本网或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和Ⅲ级基点联测的区域性布部重力异常图、自由空间异常图、均衡重力异常图、点位数据图及相关数据 | 机密 | 长期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8 | 海洋地质调查中获取的海底地质、地形、地貌、磁力等实测数据 | 秘密 | 长期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9 | 精度优于正负10毫伽的与国家重力基本网或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和Ⅲ级基点联测的区域性布部重力异常图、自由空间异常图、均衡重力异常图、点位数据图及相关数据 | 秘密 | 长期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10 | 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和Ⅲ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区域性绝对重力数据、图件 | 秘密 | 长期 |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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