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保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囯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15年1月18日

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绝密级

泄露后会对国防安全、外交工作和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 害的。

(二)机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防安全、外交工作和海洋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寓所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

1.泄露后会对国防安全、外交工作和海洋权益造成损害的;泄露后会对国土资源管理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国土资源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4日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附件:

国土资源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

1

对外交、军事有特别中带影响的海洋地质调查工作部署及相关成果

绝密

30年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2

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

机密

20年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3

党和国家领导人寓所的土地登记情况及相关信息

机密

长期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4

在争议海区开展专项海洋地质调查的工作部署相关成果

机密

20年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5

在非开放区域、军事活动区内开展专项地质调查工作的部署、实测数据及相关成果

机密

20年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6

大于或等于1:100万比例尺、精度优于正负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绝对重力图

机密

长期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7

大于或等于1:100万比例尺、精度优于正负1毫伽的、与国家重力基本网或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和Ⅲ级基点联测的区域性布部重力异常图、自由空间异常图、均衡重力异常图、点位数据图及相关数据

机密

长期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8

海洋地质调查中获取的海底地质、地形、地貌、磁力等实测数据

秘密

长期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9

精度优于正负10毫伽的与国家重力基本网或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和Ⅲ级基点联测的区域性布部重力异常图、自由空间异常图、均衡重力异常图、点位数据图及相关数据

秘密

长期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10

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和Ⅲ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区域性绝对重力数据、图件

秘密

长期

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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