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资地籍函〔2008〕933号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国土资(地籍)字〔2008〕2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广东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补充规定》规定,省、市(地)、县、乡等行政界线和村(大队)的土地权属界线(包括插花地和飞地)均应由相邻单位和领导共同盖章签字确认,并认真填写权属核定书,注明调查日期和参加调查的人员。1987年并没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土地资源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最小权属单位调查到村(大队)一级。

  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号)规定,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相邻双方共用认定土地权属界线形成的有关文件、协议,可作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或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因此,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土地权属核定书,是确定土地权属的有效法律证明。

  三、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签定后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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