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关于印发《老矿山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矿勘办函〔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7号)要求,为加强对老矿山找矿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合理使用,现印发《老矿山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老矿山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矿山找矿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老矿山深部与外围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勘查办公室)聘请监审专家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技术指导中心)根据项目的工作任务、项目数量及项目分布情况提出监审专家设置方案和名额分配意见,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推荐,经专家个人同意后,报部勘查办公室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监审组按省级行政区划组建,设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地质勘查处。处长或副处长任组长,负责项目日常监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审组内设技术负责一人,负责本省项目监审的技术业务工作。

  物探、煤炭专业监审专家可跨省设置,监审工作计划纳入项目所在省统一安排。

  第五条 部勘查办公室负责审批、聘用监审专家,商中国地质调查局在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中落实监审工作经费。

  第六条 部技术指导中心职责:

  (一)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提出监审专家的设置方案、名额分配及监审专家人选,报部勘查办公室;

  (二)汇总各监审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

  (三)提出年度监审工作经费安排建议;

  (四)汇总全国项目监审情况,编制年度监审工作总结,报部勘查办公室和中国地质调查局;

  (五)指导各监审组做好监审专家年度考核和推荐工作;

  (六)组织监审专家技术培训;

  (七)协调项目监审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审组职责:

  (一)制定本省项目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报部技术指导中心备案;

  (二)根据部技术指导中心的要求,确定监审专家监审的项目,组织对本省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汇总本省项目监审情况,编制年度监审总结,报部技术指导中心;

  (四)负责监审专家的年度考核和推荐;

  (五)做好监审专家年度工作经费使用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

  (六)协调本省项目监审工作有关事项;

  (七)完成与监审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监审组根据本省项目情况,将监审专家分成若干监审小组,并分别指定一名小组长。监审小组由二到三人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监审工作。

  第九条 监审专家应遵纪守法、不徇私情、恪守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负责、勘查工作中相关专业技术负责,并从事过局级或队级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有较丰富的地质找矿工作经验;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

  (二)参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三)退休的监审专家领取监审工作薪酬,在职的监审专家根据监审工作情况领取劳务费;

  (四)报销监审工作时发生的差旅费;

  (五)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参加部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第十一条 监审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监审专家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全程监审;

  (二)每年对所负责的项目实地监审二次以上;

  (三)对监审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五)编写项目监审报告;

  (六)及时向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重大技术问题直接向部技术指导中心报告;

  (七)完成部技术指导中心、监审组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部勘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在职技术专家做兼职监审专家。兼职监审专家享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六)项权利,并应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监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

  (二)项目任务书、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老矿山找矿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监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对违反设计或技术规程要求的做法提出意见;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的意见;

  (六)了解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七)按半年、年度提交监审工作报告;

  (八)参加项目设计的审查、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的审查验收;

  (九)进行其他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监审工作程序:

  (一)监审工作以监审小组为单位,按照监审组制定的年度监审计划开展年度项目监审工作;

  (二)监审小组在对项目进行实地监审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审组,由监审组通知矿山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并派人参加;

  (三)实地监审结束后,监审小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监审意见,承担单位须对监审结论签署意见;

  (四)监审小组实地监审结束后5日内向监审组提交监审报告,由监审组5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部技术指导中心;

  (五)监审小组于每年7月10日前与12月30日前提交上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

  第十六条 监审专家在实地监审时,履行如下职权:

  (一)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料;

  (三)根据勘查工作情况,调整工程施工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申请书签署意见,并按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和技术规程的做法提出改正意见;

  (五)对不执行监审意见的行为直接向监审组和部技术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监审时,矿山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应为监审专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同时,矿山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矿山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应按照监审专家提出的监审意见调整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监审专家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审组或部技术指导中心反映。

  第十八条 按项目勘查年度聘任和考核监审专家。监审组考核监审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做出称职和不称职的结论,报部技术指导中心。经部勘查办公室核准,对称职的监审专家继续聘用,对不称职的监审专家不再聘用。

  第十九条 监审专家对于有本人、亲属参加并负有一定职责的项目或本人所在单位实施的项目应该回避。

  第二十条 监审专家应遵守保密制度,尊重矿山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保密规定。如因泄密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由监审专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审专家在监审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监审工作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勘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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