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

这一份对华侨、归侨、侨眷、归国华侨学生的身份的解释意见,仅是为了供各级侨务机关、各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时内部参考之用,不对外公布。

这些解释意见,主要是为了区分工作对象、确定身份,便于进行工作。具有某项身份的人,不等于即可享受华侨、侨眷的一切优待与照顾。华侨、侨眷应当享受的优待与照顾,必须根据有关的法令和通知、规定来确定。例如:某些人可以解释为华侨、侨眷,但按照前政务院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处理办法,却不能享受优待。某些人是华侨,归国后是归侨,但按照海关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的规定,一年中回国超过一次以上的就不能享受华侨优待。

人民政府对华侨、侨眷的一些优待与照顾的规定和措施,主要是从他们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情况出发的。归侨的情况也是有各类各样的。有一般归侨,有在国外因正当权益受剥夺或因保护正当权益而遭受迫害的归侨,有因天灾、战祸被迫回国的归侨,也有在国外干反动政治活动的和流氓、盗窃、刑事犯罪分子。对各种各样的归侨,要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处理,仍然是必要的。如果归侨回国多年和国外已无经济联系,虽然还称为归侨,但待遇应与国内人民一样,不需另作优待。侨眷在国外已无亲人,其侨眷身份亦已消失,待遇也应与国内人民一样。

(一)华侨:

甲、凡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就是华侨。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有华侨身份:

1.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现已离开学校在国外就业或从事研究工作者(包括半工半读者在内);

2.侨批员;

3.在国外(不包括港澳)轮船公司(包括国外华侨资本代理、租赁或自行经营的)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4.伪外交人员脱离蒋介石集团而从事其他社会职业者;

5.解放后逃亡国外的人员,在国外从事正当职业者。

丙、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是华侨:

1.香港、澳门的中国居民;

2.出国留学生;

3.出国游历或考察的人员;

4.政府派往国外的公务人员;

5.居住我国边境经常来往国境内外地区的边境居民;

6.派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协助建设的工人。

(二)侨眷: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侨眷:

1.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2.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和义父、母、子、女,其生活来源经常依靠华侨接济者;

3.华侨在国内的旁系亲属,虽不依靠华侨的接济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但与华侨未分家者。

乙、侨眷身份的消失:

原为侨眷,如因华侨在外死亡或已归国而失去甲项各条构成侨眷身份的条件者,原则上其侨眷身份即已消失。

丙、归侨的配偶及亲属是否算侨眷:

1.归侨在国内结婚配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才算侨眷:

(1)配偶本人具有甲项所规定的三条之一者;

(2)归侨再出国者;

(3)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者。

2.归侨从国外带回的配偶及其他亲属,如果是中国人,应当是归侨;如果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有在加入中国籍后、归侨再出国或归侨的直系亲属仍侨居国外的情况,才算侨眷。

(三)归国华侨:

“归国华侨”是华侨回国后的通称。不论回国时间长短,也不论是自行回国或被迫回国,都可称之为归国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

侨居国外的华侨子、女(包括父、母未出国而子、女被亲友携带出国者),从国外回来求学,现在还继续在国内学习的,就是归国华侨学生。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1957年12月4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