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请贯彻执行。恢复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私房租金水平,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私房住户的安全,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曾规定可比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高百分之三十,具体可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一九六六年出租私房停止收租,以致私房无人管理。一九六九年经市革委会决定,由我局对全市出租私房实行代收租、代修缮(简称“双代”),接管后一律按我局现行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现行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比一九五八年标准降低百分之十八)。近几年来,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双代”房给业主自行管业,但“双代”时降低了的租金未有恢复“文革”前的标准,致使私房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近年来,由于房屋维修材料和各项费用不断增加,以致私房的维修大多数靠购买高价材料,房租偏低业主无法维持正常的维修费支出,因而,房屋失修失养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私房业主经营管理房屋的积极性,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为更好地落实私房政策,在发还出租私房产权后,也应落实私房租金政策,恢复“文革”(即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出租私房租金水平,以解决部份维修费不足的困难。
现按“文革”前私房租金水平,制定出“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附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将由现行的平均0.25元恢复到原来的0.38元。
恢复“文革”前租金水平的时间,由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租用私房的住户所增加的租金按市政府穗府〔1981〕15号文有关房租补贴的办法执行,即住户本人负担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住户的所属单位负责补贴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没有单位的住户或住户的所属单位未实行房租补贴的,全部由住户本人负担;少数救济户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增加房租差额救济金来解决。
恢复“文革”前租金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的私房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新标准重新评定新租,并签订租赁合约。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
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按照各县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月租=房屋租金基数X房屋使用面积X(1±居住环境加减率)十地租单价X房屋使用面积(如另有园地的再+园地面积X地租单价)
(二)各类房屋租金单价表
单位:
项目 | 等级 | 条件及内容 | 每平方公尺租金单价 | |
房 屋 租 金 | 结 构 | 1 | 钢筋混凝土柱梁楼面或砖墙钢筋混凝土楼面 | 0.22 |
2 | 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混合结构) | 0.21 | ||
3 | 砖墙木楼房 | 0.18 | ||
4 | 双隅砖墙平房 | 0.17 | ||
5 | 单隅砖墙平房或泥墙平房 | 0.16 | ||
地 面 | 1 | 柚木或什木地板 | 0.05 | |
2 | 花阶砖或水磨石地面 | 0.04 | ||
3 | 大红阶砖地面、洋灰地面 | 0.03 | ||
4 | 碎砖地面、杉木板楼面 | 0.01 | ||
内墙 面 | 1 | 砖墙批荡(上等木材玻璃屏门等作此级设计) | 0.05 | |
2 | 抆口砖墙 | 0.04 | ||
3 | 板条批灰或竹织批灰(普通门作此级) | 0.03 | ||
4 | 杉木板 | 0.01 | ||
基 数 | 门 窗 | 1 | 木门窗或钢窗(带纱窗百页窗作此级) | 0.05 |
2 | 油漆杉木门窗带纱门窗百叶窗 | 0.04 | ||
3 | 油漆杉木板门玻璃窗 | 0.03 | ||
4 | 杉木板门木板窗 | 0.01 | ||
设 备 | 1 | 浴室(有浴缸)厕所、自来水、电灯 | 0.06 | |
2 | 厕所、自来水、电灯 | 0.05 | ||
3 | 自来水、电灯 | 0.04 | ||
4 | 电灯 | 0.03 | ||
5 | 自来水 | 0.01 | ||
居 住 环 境 增 减 率 | 条件 | 增减率 | ||
窗 向 | 1 | 东南西北面或东南向均有窗 | +10% | |
2 | 单边东或南向窗 | +5% | ||
3 | 单边西或北向窗 | 0 | ||
4 | 无向外窗(有天窗空气通畅的可不减) | -5% | ||
其他 | 1 | 地面潮湿、空气不畅通的 | -5% | |
2 |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40% | ||
3 | 房屋室内高度低于2.5公尺 | -10% | ||
4 | 飘(阳)台按其实际面积计租(包括外走廊) | -50% | ||
5 | 多层房屋从五楼起(指无电梯设备)每层减 | -5% | ||
6 | 郊区的芳村、沙河、员村 | -5% | ||
7 | 郊区的其他地区和黄埔区 | -10% | ||
8 | ||||
9 |
(三)地租单价表
级别 | 每平方公尺地租单价 | 级别 | 每平方公尺地租单价 | 级别 | 每平方公尺地租单价 |
1 | 3角 | 7 | 1角6分 | 13 | 6分 |
2 | 2角8分 | 8 | 1角4分 | 14 | 5分 |
3 | 2角5分 | 9 | 1角2分 | 15 | 4分 |
4 | 2角3分 | 10 | 1角 | 16~18 | 3分 |
5 | 2角1分 | 11 | 8分 | 19~23 | 2分 |
6 | 1角8分 | 12 | 7分 | 24~30 | 1分 |
(四)计算方法的几项规定及说明:
(一)计算方法:
1、房屋租金基数: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地面)(内墙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确定各项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就构成每平方公尺的房屋租金基数。
2、房屋使用面积:是指由建筑面积中减去墙壁和楼梯所占面积,计租时量度面积应从内墙量起,不应包括墙身面积。
3、房屋居住环境增减率: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居住环境增减率)的各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将应增或应减的增减率相加或相减构成,增减率只限于房屋租金中增减,不得包括地租增减。
增减率最大限度是增率不得超过30%,减率不得超过40%,(地下室可减至50%)。
4、地租单价:凡1-10级地级马路的房屋、楼下作工商业用房,楼上作住宅用房者,楼下照工商业用房地租标准计地租,楼上一律以15级计地租。(包括马路面一向作住宅用房)15级以下街道的房屋。照原地级计地租。房屋如附有园地者,园地部份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地租:
5、多户租金的分摊计算办法:如系多户共住一层(或一幢)房屋,其各户租金(包括多户共用的过道间、厨房、厕所、浴室)的计算办法两种:一种是整层(或整幢)房屋计租后,根据各户实际使用情况,大家合理协商分摊,另一种分户计算,各户按实际住用面积计算,对公用地方可按各户实住用面积大小的比例,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办法:
1、工业企业用房,参照一九八一年十月执行的“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2、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可比住宅租金高30%至50%,使用单位自搭阁楼或天台加上盖部份以投资抵扣租金后也应计租:
(三)对有些房屋内部间格设备与本标准不尽相符的,可参照类似项目计算:
(四)此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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