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车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2003〕252号
佛山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车房征收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佛财农〔200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为规范征管,对购买车房,如果与自用普通住宅同时购买并合办一个产权证的,按我省契税优惠政策执行,即按契税税率3%减半征收;如果购买的车房单独办理产权证的,不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全额征收。此政策执行过程中,请你局向纳税人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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