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呈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方式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我厅《关于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呈报方式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经我厅审核通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改为采用表格形式及另附纸质材料(不再附图件资料)。为适应当前的改革需要,提高用地组织材料及用地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用地报批材料
(一)简化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有关说明。上报省厅审核的用地材料中,将原由地方政府单独出具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说明以及土地招拍挂的承诺等材料,调整由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或直报省厅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中一并表述,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专门出具。
(二)简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用地的有关说明。上报省厅审核的用地材料中,涉及到有关建设用地地类情况说明的,将原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单独出具的建设用地情况说明调整由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或直报省厅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中一并表述,不再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门出具。
(三)免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相关材料。上报省厅审核的用地材料中,涉及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目前耕地占补平衡系统全面运行的情况下,无需提交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位置图等相关材料。
二、调整用地报批材料组卷方式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直报我厅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呈报我厅审核的用地报批材料仍需一式二份另加一份图件资料(标注用地位置的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标注补充耕地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用于省厅审查归档,一份用于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另外的一份图件用于报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用于报省厅审核归档的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报省厅审核的各种类型用地报批材料按照《简化后的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组卷》(详见附件1-8)中“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的材料清单要求进行组卷装订。报省厅审核的用地报批材料原则上均需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签署单位或个人的章;同时在用地报批材料封面上列明报批名称、目录及注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用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报省政府审批的用地报批材料与报省厅审核的用地报批材料必须确保一致,但在装订时需分开两部分单独装订成册。第一部分按照《简化后的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组卷》(详见附件1-8)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组卷(一)” 的材料清单进行装订成册,并在用地报批材料封面上列明报批名称、目录及注明“报省人民政府(一)”。第二部分按照《简化后的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组卷》(详见附件1-8)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组卷(二)”的清单材料进行装订成册,并在用地报批材料封面上列明报批名称、目录及注明“报省人民政府(二)”。所有上报省的用地报批材料原则上除了土地权属证明、林地审核同意书、违法用地处罚材料等材料以外,其他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签署单位或个人姓名的章)。
(三)用于报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备案的材料要求
报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备案的用地报批材料仍按照现行规定需提供标注用地位置的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涉及耕地的,还需提供补充耕地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单独组成一册装订。
三、其他要求
1.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批次用地(包括只转不征、实施方案、指标调整、增减挂钩等)以及“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中心城区一年一批次用地以及征收面积超过70公顷的批次用地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2. 各地将用地报批材料装订成册时,必须严格按照《简化后的用地报批材料清单》的顺序进行装订,并附上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3. 本《通知》自12月2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未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材料的用地报批件,厅办文窗口一律不予受理。
4.请各地级以上市迅速将本通知转发给所属市(县、区),并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属市(县、区)上报市的材料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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