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13〕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甲级资质单位承担。
三、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并按有关规定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申请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申请书后,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所报项目进行排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四、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五、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批准后,原提出项目申请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并编制项目的施工设计方案及预算书,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查。
项目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设计批准机关核准。
六、建立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七、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区域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进行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位置、防治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
八、建立项目实施过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以年报形式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九、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30天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十、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施并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管理单位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所在市、县(市、区)申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
十一、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接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成果档案,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定期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
各地在项目实施管理中遇到重要问题,请按职责分工要求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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