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粤国土资地籍函〔2014〕1503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清国土资地籍报〔20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随着房屋抵押,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可随之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建议不就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进行抵押权登记,但宅基地可随其地上农民住房抵押而抵押。
二、《清远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内容不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建议你局在国家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后对该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改。
此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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