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的通知
粤府办明电〔2012〕441号
湛江、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人民政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农垦总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7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但是,目前全省农垦国有农场仍有部分土地因存在权属争议或签界等问题未能确权,发证工作推进较为缓慢。为全面完成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切实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粤府办〔2005〕97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非法侵占农场土地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完成确权的国有农场上地,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二个月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但周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存在争议为由拒不签界的,按《地籍调查规程》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在公告期限内未能提交有效证据的,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四个月内给予确权和登记发证。
对没有争议的各类土地、林地,分别由各地国土、林业主管部门先行办理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林地,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调处力度,限期解决。如经多次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要尽快做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应先将有争议部分单独划出,只登记造册,暂缓发证。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农场设计任务书和设计规划图,以及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用地批准文件、历史核发的《山林权证》等资料,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林地权属的依据。
三、对现使用者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属证书(含各个时期有文件记载留给或退给农民集体),占用国有农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土地的,视为非法侵占国有土地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坚决依法责令占用者退还国有农场;对已经政府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案件,要确保裁决或判决执行到位。同时。各地要督办一批非法侵占农场上地的典型案件,加快解决违法违规侵占农场土地问题。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国有农场成立时或在各个重要历史时期有书面材料承诺留给或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至今仍由国有农场使用的,应退还农民集体。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在2012二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垦总局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协助地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于2012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各地落实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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