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解决当前住房困难的暂行规定》
穗府〔198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当前住房困难的暂行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内部掌握,请研究贯彻执行。现在是四季度,应抓好今年房屋的分配与检查,首先分给“四种人”与确实困难户,并做好明年建房计划的制订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解决当前住房困难的暂行规定
为了迅速解决我市居民、职工、干部的住房问题,现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按系统、单位归口负责,实行统筹解决。
1.凡国家、省、市专项拨款以及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应优先解决落实政策回城的无房户;“文革”期间被挤占私有自住房屋的住户;现仍居住在破船(木棚)的水上居民和缺房的高级知识分子(包括社会知名爱国人士)等四种人的住房困难。对领有独生子女证明的住房困难户,要给予照顾。在此前提下,有条件的再照顾其他住房困难户。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部、委、办、处的领导干部)的住房困难,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府办公厅统筹解决。
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处负责管理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的住房困难,由市拨出建房专款,由老干部处负责统筹解决。
3.各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区属单位和街道各单位及工业、商业、服务站的干部、职工,以及无业居民的住房困难,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没有投资能力的市属各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院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住房困难,由市拨款各单位或由统建单位筹建解决。
5.市属单位的统战对象、爱国知名人士的住房困难,由工作单位负责安排。如确实不能安排,而住房又比较困难的,市每年拨出专款,由市房管局负责筹建,分期、分批解决。
6.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困难,由现在的新工作单位负责解决。
7.水上居民的住房困难,由市每年拨出建房专款交给市航运局、有关区政府筹建、分期、分批解决。
8.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分别由各主管局、公司(总厂)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筹划建房资金,统筹安排。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住房分配制度
1.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抓住房分配工作,建立住房分配小组,成员由领导干部、专业人员、工会、群众代表组成。工矿企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要由分配小组提出方案,由职代会审批。
2.要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协商、实事求是、合理分配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采用个人申请,实地察看,民主评定,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营私舞弊,坚决反对走后门。不许无理取闹,不许强占住房。
3.各单位要做好“四种人”住房困难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列册登记,解决一户,注销一户,新增户要及时补登入册。每年要将已解决的户数、人数,尚未解决的户数、人数等资料一式两份,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市房管局备案。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掌握
1.市属各单位向市计委报送住宅建设计划,以及向规划局报建时,凡备有安排“四种人”住房的户数和名册的,应予优先办理。
2.市建委要定期组织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和市房管局对各单位的房屋分配工作进行检查,区政府也要定期组织区房管局和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住房分配工作进行检查。对坚决执行此规定的单位,要及时总结、表扬并组织交流经验;对不按此规定办事,或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单位,要作适当处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3.干部、职工的子女结婚用房,如父母家里能腾出房屋,应自行调剂解决;不能解决的也不应算作干部、职工家庭住房困难,应该由其子女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4.各级人员的住房标准,原则上按一九八〇年五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但在目前住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从紧不从宽,不应强求达到,更不许超过。凡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超标准住房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必要的处理。
5.夫妇分两个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困难可在职务高的一方申请。如一方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一方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一方申请。属落实政策回城复工复户的,向主办此项工作的单位申请。属落实私房政策的,由占住私房的当事人向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
6.市房管局要有计划地筹建商品房,优先售给解决“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和无力自建住房的单位。
过去住房分配办法,如与此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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