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直管公房房改房测绘等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7〕235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市机房所,沙面街办事处房茜科.市房地产测绘所、交易所、登记所:
为了切实做好直管公房房改测绘、产权登记等衔接工作,根据〔1997〕17号《关于房改房测绘工作的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就我市直管公房房改房测绘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改房的测绘工作
1.全栋大楼尚未出售房屋的,今后房地产平面图(以下简称:平面图)的测绘工作,统一由市房地产测绘所(以下简称:测绘所)负责。各区局、市机房所、沙面街办事处房管科(以下简称:经办单位)不再测绘,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单位将已开具审定书拟出售房屋,按栋向测绘所提出申请,测绘所向经办单位开具受理单据;
(2)测绘所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应测绘出大楼所有单元平面图,并通知经办单位前去领取;
(3)经办单位凭受理单据到测绘所领取平面图;
(4)经办单位按照测绘所测绘的平面图,对拟出售的单元进行房屋价格评估。
2.已出售部分单元的大楼,同栋房屋剩余的部分单元,仍按原做法进行测绘,即由市房改办统一培训的各经办单位的评估员,对拟出售的单元进行测绘。
3.测绘费的收取办法
(1)房改房的测绘收费标准,应按照市物价局穗价[1995]88号《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进行收费。并按“谁测量、谁收费”的原则,测绘所负责测绘的,由测绘所收费;经办单位负责测绘的,由经办单位负责收费。
(2)房改出售的单元,测绘费由购房人支付,未实施房改的单元,测绘费由市房管局支付。为便于操作,整栋大楼的测绘费先由市局计财处统一垫付,但房屋出售或发还时,经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代市局向购房人或私房业主收取测绘费。
房改房测绘费由经办单位与住房基金一并上缴市局计财处;发还的房屋,由经办单位在办理房屋撤管手续前上缴局计财处。
二、房改房的交易监证工作
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交易监证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场所)负责,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单位向交易所公房交易科提交下列资料、证件:
(1)《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房地产通知书》(原件);
(2)《广州市出搀公有住房审定书》(复印件);
(3)《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一份(原件);
(4)售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印件);
(5)《交易所房改分户悄况表》(原件);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广州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书》一份(原件);
(8)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份(原件);
(10)《广州市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一份(原件)及评估附图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
(11)购房的发票(复印件)。
2.交易所公房交易科收取资料、证件后,向经办单位开具《收缴证件收据》;
3.交易所审查后,在《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房地产通知书》“备注栏”中,注记已房改出售房屋的房号,并由监证人员在《广州市公有买卖协议书》上签名,加盖交易监证专用章;
4.交易所通知经办单位取回资料、证件;
5.经办单位凭《收缴证件收据》前去交易所公房交易科领取监证房屋的资料、证件
三、房改房的确权、登记工作
房改房的确权、产权登记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以下简称:登记所)负责。
(一)凡经测绘所测绘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出售前应先到登记所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单位填写《广州市公房登记表》及《法人委托书》各一份,同时向登记所提交《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房地产通知书》(复印件)及测绘附图(复印件);
2.登记所向经办单位开具《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所开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并通知经办单位前去领取;
4.经办单位凭《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到登记所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二)经办单位办理房屋交易监证后,到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经办单位填写《委托书》一式一份,同时将交易监证收取的资料、证件送交登记所公房科,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登记所收取资料、证件后,向经办单位开具《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
3.登记所公房科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登记审定表》,对房屋产权、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査,并在《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房地产通知书》“备注栏”中,已注记房改出售房屋的房号上盖章;
4.经登记所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房地产证》,并通知经办单位领取;
5.经办单位凭《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证件收据》,前去登记所发证科领取《房地产证》。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物业管理处反映。
附:
1.办理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工作程序图。(略)
2.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的复函。(略)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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