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马路面地下临街住宅改变使用性质应及时调整租金的通知

房管发(84)字第101号

各区房管局、机房所、各县房管所(股):

近年来,有不少马路面地下临街住宅已改变为非住宅用房。我局曾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五日以房管发(81)057号文规定对已改变用房使用性质的房屋应重新计收房租。最近,我们作了调查,在2854户改变作非住宅用房中,其中:已调租2515户,未调租339户。为此,特作如下通知:对已改变非住宅用房,应从改变之月起,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去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自行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今后对住宅改变作非住宅用房应及时按工商企业用房祖金标准计收租金。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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