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受理、调查、公告、登记、查询文书等书表卡册,可以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印制。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
(一)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 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出台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模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
(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发行的组织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印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企业。确定后的印刷企业须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印证书和证明企业的管理,确保承印企业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依据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工作;确保承印企业不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
(一)部全面加强对全国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建立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底将本地区的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和使用情况报部,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有关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部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登记簿的制作、保存和管理情况,以及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发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国土资源部
2015年2月15日
附件:
1.1.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2.2.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3.3.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4.4.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5.5.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附件1
省(区、市) 市(区)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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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登 记 簿 | |||||||||
宗地/宗海代码: | |||||||||
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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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宗地基本信息 |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不动产类型 | □土地 □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 □森林、林木 □其他 | |||||||
坐 落 | ||||||||
土 地 状 况 | 宗地面积 | 用 途 | ||||||
等 级 | 价 格 | |||||||
权利类型 | 权利性质 | |||||||
权利设定方式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或者四至描述 | ||||||||
登记时间 | 登簿人 | |||||||
附 记 | ||||||||
变 化 情 况 | 变化原因 | 变化内容 | 登记时间 | 登簿人 | ||||
附 图 (宗地图,可附页) |
第 页
宗海基本信息 | ||||||||||||||
单位:公顷、万元 | ||||||||||||||
不动产类型 | □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 □森林、林木 □其他 | |||||||||||||
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 |||||||||||||
海 域 状 况 | 用海总面积 | 宗海面积 | ||||||||||||
等 别 | 占用岸线 | 米 | ||||||||||||
用海类型A |
| 用海类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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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位置说明 | ||||||||||||||
用海方式 | 面积 | 具体用途 | 使用金数额 | |||||||||||
无居民 海岛状况 | 海岛名称 | 海岛代码 | ||||||||||||
用岛范围 | 用岛面积 | |||||||||||||
海岛位置 | 用 途 | |||||||||||||
用海、用岛坐标 | ||||||||||||||
序号 | 北纬 | 东经 | 序号 | 北纬 | 东经 | |||||||||
登记时间 | 登簿人 | |||||||||||||
附 记 | ||||||||||||||
变 化 情 况 | 变化原因 | 变化内容 | 登记时间 | 登簿人 | ||||||||||
附 图 (宗海图,可附页) |
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 第 页 | ||||
序 号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类型 | 所在本数 | 备注 |
第 本 | |||||||
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权登记在第 页 抵押权登记在第 页 地役权登记在第 页 预告登记在第 页 异议登记在第 页 查封登记在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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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本 第 页
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 | ||||||
业务号 | ||||||
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共有情况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分类面积 | 农 用 地 | |||||
其 中 | 耕 地 | |||||
林 地 | ||||||
草 地 | ||||||
其 他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第 本 第 页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 ||||
业务号 | ||||
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使用权面积(m2) | ||||
使用期限 | 起 止 | |||
取得价格(万元)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第 本 第 页
房地产权登记信息(项目内多幢房屋) | ||||
不动产单元号: 房地坐落: | ||||
业务号 | ||||
房屋所有权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房屋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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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
土地使用权人 | ||||
独用土地面积(m2) | ||||
分摊土地面积(m2) | ||||
土地使用期限 | 起 止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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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号 | ||||
总层数 | ||||
规划用途 | ||||
房屋结构 | ||||
建筑面积(m2) | ||||
竣工时间 | ||||
总套数 | ||||
房地产交易价格(万元)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附 图 (房地产平面图,可附页) |
本第 页
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独幢、层、套、间房屋) | ||||
不动产单元号: 房地坐落: | ||||
业务号 | ||||
房屋所有权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房屋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土地使用权人 | ||||
独用土地面积(m2) | ||||
分摊土地面积(m2) | ||||
土地使用期限 | 起 止 | |||
房地产交易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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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 | ||||
房屋性质 | ||||
房屋结构 | ||||
所在层/总层数 | ||||
建筑面积(m2) | ||||
专有建筑面积(m2) | ||||
分摊建筑面积(m2) | ||||
竣工时间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附 图 (房地产平面图,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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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登记信息 |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 | |||||||
业务号 | 建(构)筑物编号 | 建(构)筑物名称 | 建(构)筑物数量或者 面积(m2) | 分摊土地面积(m2) | 登记时间 | 登簿人 | 附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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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含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 ||||
业务号 | ||||
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使用权面积(公顷) | ||||
使用期限 | 起 止 | |||
使用金总额(万元) | ||||
使用金标准依据 | ||||
使用金缴纳情况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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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 ||||
业务号 | ||||
构(建)筑物所有权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构(建)筑物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土地/海域使用权人 | ||||
土地/海域使用面积(m2) | ||||
土地/海域使用期限 | 起 止 | |||
构(建)筑物类型 | ||||
构(建)筑物规划用途 | ||||
构(建)筑物面积(m2) | ||||
竣工时间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附 图 [构(建)筑物平面图,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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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非林地) | |||
不动产单元号: 发包方: | |||
业务号 | |||
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共有情况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承包(使用权)面积(亩) | |||
承包(使用)期限 | 起 止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
水域滩涂类型 | |||
养殖业方式 | |||
草原质量 | |||
适宜载畜量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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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发包方: | ||||
业务号 | ||||
林地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林地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使用权(承包)面积 (亩) | ||||
林地使用(承包)期限 | 起 止 | |||
林地所有权性质 | ||||
森林、林木所有权人 | ||||
森林、林木使用权人 | ||||
主要树种 | ||||
株数 | ||||
林种 | ||||
起源 | ||||
造林年度 | ||||
小地名 | ||||
林班 | ||||
小班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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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权利登记信息(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 ||||
不动产单元号: 权利类型: | ||||
业务号 | ||||
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共有情况 | ||||
权利人类型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权 利 内 容 | 权利期限 | 起 止 | ||
取水方式 | ||||
水源类型 | ||||
取水量 | ||||
取水用途 | ||||
勘查面积(平方公里) | ||||
开采矿种 | ||||
开采方式 | ||||
生产规模 | ||||
…… |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附 图 (取水或探矿、采矿范围图,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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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供役地): 需役地坐落: | ||||
业务号 | ||||
地役权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供役地权利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地役权内容 | ||||
地役权利用期限 | 起 止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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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抵押不动产类型:□土地 □土地和房屋□林地和林木 □土地和在建建筑物 □海域 □海域和构筑物 □其他 | ||||
业务号 | ||||
抵押权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码 | ||||
抵押人 | ||||
抵押方式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在建建筑物坐落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万元) |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起 止 | |||
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注销抵押业务号 | ||||
注销抵押原因 | ||||
注销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第 本 第 页
预告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 ||||
业务号 | ||||
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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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义务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预告登记种类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土地使用权人 | ||||
规划用途 | ||||
房屋性质 | ||||
所在层/总层数 | ||||
建筑面积(m2) | ||||
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万元)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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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 ||||
业务号 | ||||
申请人 | ||||
证件种类 | ||||
证件号 | ||||
异议事项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注销异议业务号 | ||||
注销异议原因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第 本 第 页
查封登记信息 | ||||
不动产单元号: | ||||
业务号 | ||||
查封机关 | ||||
查封类型 | ||||
查封文件 | ||||
查封文号 | ||||
查封期限 | 起 止 | |||
查封范围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解封业务号 | ||||
解封机关 | ||||
解封文件 | ||||
解封文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1.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但宗地、宗海的界址、面积等变化导致宗地、宗海范围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房屋等定着物变化导致不动产单元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更换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2.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关联。
3.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纸质介质的登记簿可以单面设置,也可以双面设置。
4.一个宗地或者宗海内,有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的,应填写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页和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封面页。按一个宗地宗海一簿、一个不动产单元一本、一类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登记信息一页,填写本数和页数。多个登记簿可归集成册。
5.“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15年03月01日。“登簿人”一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签名。电子登记簿须使用登记机构的电子签章,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加盖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二、填写说明
(一)宗地、宗海基本信息。
【不动产类型】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其他等。多个不动产一并登记的,同时勾选相应的不动产。
【坐落、项目名称】宗地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宗海填写用海、用岛的项目名称。
【用海、用岛坐标】填写宗海和用岛范围的坐标。
【变化情况】填写宗地、宗海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原因和变化内容。变化内容涉及宗地宗海范围改变的,需要换簿。
【附图】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附电子的宗地、宗海图。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可以打印或者粘贴经登记机构审核的宗地、宗海图,可以附页。
1.土地状况。
【宗地面积】填写审核后合法的宗地土地面积。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土地所有权登记可以以“公顷”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可以以“亩”为单位。
【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土地的用途。涉及林地的,可以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在附记栏记载。土地所有权可以不填写。
【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若变化频繁可暂不填写。
【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等。若变化频繁可暂不填写。
【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以承包之外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在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页记载。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以承包之外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林权登记信息页记载。
【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可以不填写。
【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填写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等文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未在规划、合同等有关文件中进行确定或者变化过于频繁的,可以不填写。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或者四至描述】填写宗地的空间坐标信息(含高程值)和位置说明,不能填写空间坐标的,填写四至描述。
【附记】填写需要对宗地基本情况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如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记载分用途面积;如同一宗地有出让、划拨等多种权利性质的,记载分权利性质面积;承包耕地是否为基本农田,农村承包土地等各类土地的实测面积,等。
2.海域状况。
【项目性质】根据用海、用岛项目总体情况,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
【用海总面积】填写用海项目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宗海面积】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确定的宗海海域面积。
【等别】填写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的海域等别。
【占用岸线】填写用海项目占用的海岸线长度。
【用海类型A、用海类型B】按照《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海域使用类型的一级类、二级类填写。
【用海位置说明】用文字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
【用海方式、面积、具体用途、使用金】用海方式按照《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用海方式的二级类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用途、使用金数额。
3.无居民海岛状况。
【海岛名称、海岛代码】按照国家发布的全国海岛名称及代码填写。
【用岛范围】填写整岛利用或者局部利用。
【用岛面积】填写批准用岛的面积。
【海岛位置】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用途】填写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能够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的,在附记栏同时记载二级类。
(二)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
【业务号】填写业务受理的收件编号。
【权利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证件种类】填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宗海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登记类型】填写登记的具体类型,如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申请不动产权证书补、换证的,登记原因填写补证、换证。
【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填写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或申请人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附记】填写需要对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情况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等编号,共有不动产权发一本证书时的持证人以及必要的历史登记信息等登记机构需要记载的情况。
1.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
【权利人】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登记原因】填写第一次登记、置换、征收等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具体原因。
【分类面积】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标准,填写不同用途土地的面积。其中,农用地细分耕地、林地、草地、其他面积。
2.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填写户主姓名。
【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按户取得的宅基地的按照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的格式逐个填写共有人。
【登记原因】填写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原因,如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批准拨用买卖、继承等。
【使用权面积】填写权利人在一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共有宗地的为独用面积与按份额分摊的面积之和;非共有宗地的一般为宗地面积。使用权面积与宗地面积一致的,可以不填写。
【取得价格】填写有偿使用土地所支付的用地价款。
3.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登记原因】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因,如自建、买卖、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合并共有房屋,继承、受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或者房屋灭失等。
【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宗地内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按份共有的,按照权利人(份额)填写。建筑小区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全体业主”。
【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填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计算的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的独用土地面积和分摊土地面积之和为该权利人的土地使用面积。
【项目名称、幢号、总层数、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竣工时间、总套数】按幢分别填写项目名称、幢号、总层数、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竣工时间、总套数。
【房地产交易价格】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填写交易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填写权利人申报登记的价格。
【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所在层/总层数】填写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技术规定计算的房屋总层数和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技术规定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
【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填写“业主共有”,不填写具体业主姓名或名称。
【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填写竣工验收后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
【附记】记载建筑区划内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部分幢号业主共有的情况。
4.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
【登记原因】填写申请审批、合同取得等海域、海岛登记的原因。
【使用权面积】填写权利人在一宗海(用岛)内使用的海域、海岛面积。使用权面积与宗海(用岛)面积一致的,可以不填写。
【使用金总额】填写项目用海、用岛的使用金总额。
【使用金标准依据】填写确定项目用海、用岛使用金的标准依据、文件名称。
【使用金缴纳情况】填写海域使用人向管理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包括一次性、逐年、分期等不同方式。逐年、分期缴纳的,逐年、逐期分别记载。可以另加页记载。
5.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信息。
【构(建)筑物登记原因】填写土地上构筑物及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上的构筑物、建筑物登记的具体原因。如自建、买卖、互换、继承、受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构(建)筑物或者构(建)筑物灭失等。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无居民海岛上的建筑物登记可以另附页,记载编号、名称及用途、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结构方式、建成年份等。
【构(建)筑物规划用途】填写构(建)筑物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用途。
【构(建)筑物面积、竣工时间】填写构(建)筑物的测量面积和竣工验收文件确定的竣工时间。
6.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填写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全称。
【权利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家庭承包的,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
【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家庭承包的按照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的格式逐个填写共有人。
【登记原因】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互换、转让、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等登记的原因。
【承包(使用权)面积】填写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承包或者使用的土地面积。承包(使用权)面积与宗地面积一致的,可以不填写。
【土地所有权性质】填写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水域滩涂类型】填写水域滩涂的类型,包括淡水水域滩涂或其他水域滩涂。
【养殖业方式】填写批准养殖的方式,包括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等养殖方式。
【草原质量】填写管理部门按照草原评价体系确定的草原质量情况,包括草群盖度、建群、优势种、产草量等。
【适宜载畜量】填写管理部门按照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核定适宜畜养的家畜数量。
【附记】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可以记载转入的主体、期限,登簿人和时间等信息。
7.林权登记信息。
【林地权利人】填写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权利人姓名或名称。
【登记原因】林地使用权登记原因填写划拨等;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原因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互换、转让、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等林地登记的原因。
【使用权(承包)面积】填写权利人在一宗地内使用或者承包的林地面积。使用权(承包)面积与宗地面积一致的,可以不填写。
【林地所有权性质】填写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主要树种】填写森林、林木所在宗地上1-3种主要树木种类。
【株数】森林、林木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填写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的株数。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起源】填写天然林或者人工林。
【造林年度】填写有关文件确定的造林年度。
【小地名】填写地形图上的标有地名,应以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有误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林班、小班】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所区划的林班和小班数据填写。
8.其他相关权利登记信息(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权利类型】填写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登记原因】填写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的登记原因。
【权利内容】填写其他相关不动产权利必要的权利内容。该项可根据不同的权利拓展相应内容。
【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量、取水用途】按照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文件确定的信息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按照有关部门调查的结果填写。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同意的有关文件填写。
【勘查面积】填写探矿许可文件确定的勘查面积。
【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填写采矿许可文件确定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9.地役权登记信息。
【地役权人】填写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供役地权利人】填写地役权合同中的设立地役权的供地役权利人。
【登记原因】填写合同设立、因不动产受让取得、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因地役权内容或期限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等地役权登记的原因。
【地役权内容】填写地役权主要内容,包括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利用目的和方法等。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可以略写。
【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10.抵押权登记信息。
【抵押不动产类型】用勾选的方式填写土地、土地和房屋、林地和林木、土地和在建建筑物、海域、海域和构筑物、其他等。
【抵押权人】填写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填写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抵押方式】填写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
【登记类型】填写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
【登记原因】填写合同设立、因不动产受让取得、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因抵押权内容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等抵押权登记的原因。
【在建建筑物坐落】填写在建建筑物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可以附图表。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填写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如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
11.预告登记信息。
【权利人】填写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义务人】填写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转让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告登记种类】填写预告登记的种类,包括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其他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等。
【登记原因】填写买卖、设定抵押等预告登记的原因。
【不动产坐落、土地权利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预购的期房办理预告登记时,需要按照购房合同填写相应的不动产坐落、土地权利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信息。
【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填写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转让价格或者抵押合同中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附记】可以记载“预转现”等情况。
12.异议登记信息。
【申请人】填写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
【异议事项】填写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注销原因】填写异议登记注销的具体原因。
13.查封登记信息。
【查封机关】填写依法对不动产实施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有权机关名称,如××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查封类型】填写查封、轮候查封、预查封、轮候预查封等。
【查封文件】填写查封机关依法作出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
【查封文号】填写查封机关依法作出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文号。
【查封期限】填写查封文件上填写的限制措施的起止日期。查封文件填写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查封范围】填写查封文件中对不动产单元的查封范围,可附图表。
【解封机关】填写依法对不动产权利解除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名称。
【解封文件】填写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名称。
【解封文号】填写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文号。
附件2
单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不动产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编号NO. D00000000000
( ) 不动产权第 号
权 利 人 |
|
共有情况 | |
坐 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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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
权利性质 | |
用 途 |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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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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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其他状况 |
附 记
附图页
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等,可以在单一版证书记载。
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涉及证书的,不动产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机构重新核发证书。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注销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交回证书,或者由登记机构公告废止。
二、填写说明
(一)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二)登记机构(章)及时间
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书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
(三)编号
即印制证书的流水号,采用字母与数字的组合。字母“D”表示单一版证书。数字一般为11位。数字前2位为省份代码,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国家10,用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登记发证。数字后9位为证书印制的顺序码,码值为000000001~999999999。
(四)不动产权证书号: A ( B ) C 不动产权第 D 号
“A”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如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苏(2015)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A”处填写“国”。“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填写“林”或者“海”。“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
(五)权利人
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填写全部共有人,“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六)共有情况
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
涉及房屋、构筑物的,填写房屋、构筑物的共有情况。
(七)坐落
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八)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九)权利类型
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名称。涉及两种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如:
集体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5.宅基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9.土地承包经营权;10.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11.林地使用权;12.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13.草原使用权;14.水域滩涂养殖权;15.海域使用权;16.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17.无居民海岛使用权;18.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等。
(十)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构筑物按照构筑物类型填写。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海域、海岛填写审批、出让等。
涉及两种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
(十一)用途
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二级分类,海域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二级分类。房屋、构筑物填写规划用途。
涉及两种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
(十二)面积
填写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单元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土地、海域共有的,填写宗地、宗海面积。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及其比例(共有的宗地、宗海,填写相应的使用权面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和共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填写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加总后的土地使用面积)等共有情况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十三)使用期限
填写具体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起止时间,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涉及地上房屋、构筑物的,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涉及海上构(建)筑物的,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权以及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十四)权利其他状况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可以分别填写以下内容:
1.土地所有权
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可以依据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或者勘测结果填写对应的面积。
2.房屋所有权
(1)房屋结构:按照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填写。
(2)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
(3)房屋总层数和所在层: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层数和所在层。
(4)房屋竣工时间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发包方:填写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全称。
(2)承包土地的实测面积。
(3)家庭承包方式的共有人情况:填写依法共同享有该证书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情况。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记载主要树种、造林年度、小地名,以及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确定的用途。
5.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1)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性质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等。
(2)用海方式及面积。
(十五)附记
记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十六)附图页
附反映不动产界址及四至范围的示意图形,不一定依照比例尺。附图应当打印,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粘贴。房地一体登记的,附图页要同时打印或粘帖宗地图和房地产平面图。
附件3
集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权证书
( ) 不动产权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不动产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编号NO. J00000000000
不动产权利(一)
权 利 人 |
| ||
共有情况 | |||
坐 落 | |||
权利类型 |
| ||
权利性质 | |||
使用期限 |
| ||
不动产单元号 面 积(m2) | 用 途 | 面 积 | 备 注 |
权利其他状况 | |||
附 记 |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图页
不动产权利(二)
权 利 人 |
| ||
共有情况 | |||
坐 落 | |||
权利类型 |
| ||
权利性质 | |||
使用期限 |
| ||
不动产单元号 面 积(m2) | 用 途 | 面 积 | 备 注 |
权利其他状况 | |||
附 记 |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图页
不动产权利(三)
权 利 人 |
| ||
共有情况 |
| ||
坐 落 | |||
权利类型 | |||
权利性质 | |||
使用期限 |
| ||
不动产单元号 面 积(m2) | 用 途 | 面 积 | 备 注 |
权利其他状况 | |||
附 记 |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图页
其他需注明事项
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目前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一户拥有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一本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如在某村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多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在一宗土地上拥有的多幢或多套房屋等,可以在集成版证书记载。
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涉及证书的,登记机构可以视情况记载有关变化内容,或者更换证书。
二、填写说明
(一)不动产权证书号: A ( B ) C 不动产权第 D 号
“A”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如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苏(2015)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A”处填写“国”。“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填写“林”或者“海”。“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
证书记载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时,使用一个证号。不动产权利变化涉及换证或者证书记载权利全部注销的,证号改变或者废止。
(二)编号
即印制证书的流水号,采用字母与数字的组合。字母“J”表示集成版证书。数字一般为11位。数字前2位为省份代码,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国家10,用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登记发证。数字后9位为证书印制的顺序码,码值为000000001~999999999。
(三)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四)权利人
填写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共有的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填写全部共有人,“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宅基地、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等共有不动产,权利人填写户主姓名,其余权利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五)共有情况
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
涉及房屋、构筑物的,填写房屋、构筑物的共有情况。
(六)坐落
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在农村使用的,坐落可以填写至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地理位置;在城市使用的,对于同一宗地内的多幢或者多套房屋,坐落可以按照宗地的地理位置填写。
(七)权利类型
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名称。涉及两种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如:
1.集体土地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5.宅基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9.土地承包经营权;10.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11.林地使用权;12.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13.草原使用权;14.水域滩涂养殖权;15.海域使用权;16.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17.无居民海岛使用权;18.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等。
(八)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质填写。构筑物按照构筑物类型填写。森林、林木按照林种填写。海域、海岛填写审批、出让等。
涉及两种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
(九)使用期限
填写具体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起止时间,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涉及地上房屋、构筑物的,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涉及海上构(建)筑物的,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权以及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十)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十一)用途
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二级分类,海域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填写用海类型二级分类。房屋、构筑物填写规划用途。
涉及两种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
(十二)面积
填写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单元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 /”分开(“ /”由登记机构自行打印),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土地、海域共有的,填写宗地、宗海面积。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及其比例(共有的宗地、宗海,填写相应的使用权面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和共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填写土地使用面积)等共有情况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十三)备注
记载多块承包土地或者多幢、多套房屋的,其中某地块或者某幢、某套房屋发生转移的,可以在备注栏记载,不更换证书。可以记载承包土地等实测面积。
(十四)权利其他状况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可以分别填写以下内容:
1.土地所有权
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可以依据最新土地调查成果或者勘测结果填写对应的面积。
2.房屋所有权
(1)房屋结构:按照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填写。
(2)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
(3)房屋总层数和所在层: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层数和所在层。
(4)房屋竣工时间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发包方:填写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全称。
(2)家庭承包方式的共有人情况:填写依法共同享有该证书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情况。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记载主要树种、造林年度、小地名,以及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确定的用途。
5.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1)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性质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等。
(2)用海方式及面积。
(十五)附记
记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十六)登记机构(章)及时间
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书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
(十七)附图页
附反映不动产界址及四至范围的示意图形,不一定依照比例尺。附图可以打印,也可以粘贴。房地一体登记的,附图页要同时打印或粘帖宗地图和房地产平面图。承包地可以一个地块一个图,也可以多个地块一个图。
附件4
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明所列不动产权利或登记事项,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明。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 ) 不动产证明第 号
证明权利或事项 |
|
权利人(申请人) |
|
义 务 人 |
|
坐 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
其 他 | |
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填写本登记证明。
因本证明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机构重新核发新的证明。因本证明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注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交回该证明,或者由登记机构公告废止。
二、填写说明
(一)登记机构(章)及时间
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明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二)编号
即印制证明的流水号,一般为11位。前2位为省份代码,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国家10,用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登记发证。后9位为证明印制的顺序码,码值为000000001~999999999。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A ( B ) C 不动产证明第 D 号
“A”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如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01号、苏(2015)睢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01号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A”处填写“国”。“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填写“林”或者“海”。“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
(四)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明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五)证明权利或事项
填写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六)权利人(申请人)
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填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七)义务人
填写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或者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的,可以不填写。
(八)坐落
填写不动产单元所在宗地、宗海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九)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十)其他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分别填写以下内容:
1.抵押权
(1)不动产权证书号;
(2)抵押的方式;
(3)担保债权的数额。
2.地役权
(1)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2)需役地的坐落;
(3)地役权的内容。
3.预告登记
(1)已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2)预告登记的种类。
4.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内容。
(十一)附记
记载其他需要填写的事项。
附件5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 ||||||||||||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类型 | ||||||||||||
面 积 | 用 途 | ||||||||||||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林 种 | ||||||||||||
抵押 情况 |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申请证书版式 | □单一版 □集成版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备注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不动产 登记 审批 情况 (申请人请勿 填写) | 初 审 | 复 审 | 核 定 | ||||||||||
审查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审查人: (签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批表合并,并非将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合并。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 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初审、复审、核定】不动产登记的审批可以分为审核和核定程序。登记审核可以是初审、复审两审制,也可以是一审制。具体由专业的登记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填写审核意见,并签章。核定是登记机构有关负责人对登记结果的核查审定。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审批程序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或者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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