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
穗价函〔2009〕145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召开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的函》(穗建计函〔2008〕2155号)收悉。经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函复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3.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后,对每户居民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1人,可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吨,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相应增加6吨、上限增加8吨,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
污水类别 | 收费标准 | (元/吨) |
居民生活类污水 | 22吨以内(含22吨) | 0.9 |
22-30吨(含30吨)部分 | 1.2 | |
30吨以上部分 | 1.5 | |
行政事业类污水 | 1.2 | |
工业类污水 | 1.4 | |
商业类污水 | 1.4 | |
特殊行业类污水 | 2.0 |
二、相关配套政策和减免措施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二)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排放污水达到上述标准,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排水户配套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设施,建成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减收10%污水处理费。
(五)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指公共排水设施与排水户接驳井距离不超过100米)之外,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且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投资额高出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的差额核定减免污水处理费,分5年减免完毕,最长不超过10年。
(六)排水户排放污水同时具备上述(二)至(五)中两项以上优惠条件的,按上述最高减免幅度执行。
(七)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八)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
(九)对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污水处理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三、改革污水处理收费性质和收费主体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及广州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主体由市建委转为市水务投资集团。
四、番禺、花都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最低不低于0.8元/吨,最高不高于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从化、增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组织价格听证,并按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五、加强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的监管。财政、建设、水务、环保、价格、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的监管工作。建设(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处理污水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污水处理资金的使用方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合理盈利水平,及时制定和调整处理费用标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专项资金管理,审核和拨付污水处理资金;审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的使用审计。
六、上述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水务投资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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