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盘活信贷存量。

  三、过渡期安排

  在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报送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内的证券化产品仍按照原审批制下工作流程继续推进。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按照上述新工作流程开展产品报备登记,并应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未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则需在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附件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一、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2.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项目备案报告;

  3.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计划书;

  4.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5.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6.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

  7.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

  8.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以上备案登记材料应参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报送。

二、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发起机构进行。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填写《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并由相关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3.填报机构将备案登记材料清单中相关材料报送至银监会创新部,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zhangmengsheng@cbrc.gov.cn。

  附件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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