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了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规范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和审批,2009年5月,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对国家地质公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申报审批方式。

  为规范国家地质公园批准命名工作,现将有关审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验收对象和条件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按期完成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并申请命名的地质公园。

  二、提交材料

  (一)国家地质公园命名申请;

  (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报告;

  (三)国家地质公园规划;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意见。

  三、审查验收程序

  (一)地质公园建成并自查合格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地质公园验收标准》(附件)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标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复申请;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复核,并形成考察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根据专家组意见决定是否授予国家地质公园称号。

  四、审查验收

  审查验收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地质公园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

  (二)地质公园解说系统建设;

  (三)地质公园科学研究与科普活动;

  (四)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设置与信息化建设。

  审查验收专家组依据地质公园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地质公园验收标准》评分表进行打分。得分在60分以上且每分类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地质公园为验收合格;60分以下者为验收不合格。专家组还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书面整改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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