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社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对县及县以下建筑勘察设计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划分营业等级。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原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勘察设计证书的有关规定,对已经颁发证书的单位进行复查,根据其技术条件划分为乙级和丙级两类(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暂不划定)。

  丙级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至少须有工民建专业工程师一名或助理工程师两名,指定其中一人为技术负责人,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人员。

  乙级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至少须有结构工程师两名和建筑师一名,从中指定一人为技术负责人。同时,暖卫、电气、预算等专业人员应配套齐全。有勘察业务的设计单位,至少要有一名助理工程师为勘察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其技术职称须经正式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年限的设计经验: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三年以上;

  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的,五年以上;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七年以上;

  非专业学校毕业的,十年以上。

  二、限定承担工程设计的范围。根据目前县社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丙级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范围暂定为:

  (1)跨度不超过15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或跨度不超过7.5米的二、三层厂房和仓库;

  (2)不超过六层的混合结构或跨度不超过18米的单层民用建筑;

  (3)采用标准设计图纸的独立烟囱、水塔及水池等构筑物。

  超出以上范围的工程项目,应委托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丙级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其设计文件必须经乙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审查把关。

  三、有一定技术力量但不具备丙级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由于当地建设需要,经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颁发临时证书,其承担任务的范围为:(1)跨度不超过6米的单层民用建筑;(2)3层以下横墙承重的民用建筑。超过以上限度时,其设计文件必须经正式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把关。

  严禁无证设计和私人以任何形式承揽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筑设计任务。

  四、所有建筑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法令、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校审制度,建立严格的技术责任制。

  没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基建计划以及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没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不得提供施工图纸。

  采用标准设计或其他单位的设计图纸,必须由持证的勘察设计单位审核认可或作必要的修改,并承担技术责任。

五、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有专人分管建筑勘察设计业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发给施工执照。

六、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商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原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要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设计单位在开工前,要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加工程关键部位和全部竣工后的验收。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采用的屋面、数面等允许荷载。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如需增大荷载,须以原设计单位验算同意,否则,因此而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七、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要主动支援县、镇、社、队建设,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积极承担县级设计单位目前技术上力所不及的建筑勘察设计任务,提供符合实际需要、量大面广的各种类型优良标准设计。

八、凡违反本规定而进行设计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察设计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十、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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